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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高法2020167号文件我六月六日出交通事故,这个文件适用商业险吗?

急:6月13日出交通事故,6月26日保险到期.

辽高法2020167号文件我六月六日出交通事故,这个文件适用商业险吗?

合同上有约定,一般是以出事日期为准.但也有可能是以交警的的结案日期为准.不过可能性比较小

本车商业险2005.12 --- 2006.12份属交强险过渡期;2006.9..

在过渡期车辆也应该有第三者责任险,不适用交强险.如果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者是否可以请求法院交强险、商业险一并处.

完全可以的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保险法实施前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1、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那么该条款无效 2、即使告知,该条款显失公平,应当确认无效.

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商业险和交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了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不能把交强险和商业险一起告上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人,虽然不是侵权方,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却是赔偿义务人,因此能被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支持的.现在的法院大部分都是这样操作的

交通事故中车辆商业险问题

商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出险事故,只要能够证明为本事故的直接责任损失,保险公司均有义务在责任范围内作出赔付.不清楚你方是否为肇事车一方,如果是的话,.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商业险根据什么承担赔偿责任

车友,在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中,商业险的作用就在于能够更好的为事故的双方规避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商业险理赔的原则是: 一是,你所购买的保险的险种的多少与保额来决定的. 二是,除了主险之外,你是否购买了相应的附加险也是决定出险后能够得到赔付多少的关键了. 三是,与具体的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保险公司能够为你承担理赔多少的前提. 总之,商业险对你能够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首先是根据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或者是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来决定的.

交通事故赔偿是先赔交强险吗?不够才赔商业保险吗?

交通事故赔偿是先由交强险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商业保险承担,如未购买其他商业保险,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

发生交通事故后 认定主次责任 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是否全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为主次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全部损失,在商业险中不能全赔,只能按照驾驶员的责任大小比例进行赔偿.如果投保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