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信托兑付怎么样?业务有哪些? 长安信托车贷客服电话
长安信托的介绍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999年12月公司增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重新登记申请,公司获准单独保留。2008年2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同时更名为“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3.46022857亿元。
信托理财的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是国内信托业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指信托产品到期后, 信托公司 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及预期的收益,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需“兜底”处理。这种特性令信托产品获得不少投资者充分信赖,甚至被当成“高额储蓄”,却忽视了风险。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
分析师岳婷表示,“目前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转让。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岳婷进一步指出,“信托业的刚性兑付如果长期持续,肯定没有前途,但要将之终结,还须伴随软硬件等相应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监管层、信托公司的人员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托计划文件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应包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等内容。《办法》还指出,信托合同应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8月初,有消息人士称,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正发生转变,即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都“刚性兑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表示,当信托产品发生风险事件,监管部门督导信托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实质是确保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尽职管理职责,而不是要确立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潜规则。
周小明认为,信托业急需建立完善规范的个案信托产品风险处置机制:首先,要杜绝信托公司违规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方式,对风险进行“兜底”;二是在无法有效处置信托产品风险时,坚决启动责任区分机制,通过司法程序或谈判机制区分信托公司责任,信托公司对风险负有责任的,由其负责赔偿,不负有责任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是监管部门理性对待出现个案信托产品风险的信托公司,对于已经履行了尽职管理职责的信托公司,不因发生了风险事件而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只有对那些未履行尽职管理职责而导致风险事件的信托公司,才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