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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将如何受国家管制 国家电网上市公司

公司上市后将如何受国家管制国家电网上市公司

上市对企业有什么好的约束和管制

表示~ 这位亲该不会是财经学校的吧?

  这个是我们企业管理的作业呢~ 痛苦的作业啊。还要结合案例分析~

  于是 废话不多说 这里有很长的一篇~

  A.上市承担更多责任

  周国友强调指出,企业改制上市也意味着中小企业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企业可以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价值。他认为,有些企业家在追求企业改制与上市过程中,非常看重自身的社会价值。通过企业改制与上市,资本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要求企业接受来自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阳光下进行操作,要减少公司运作的随意性。通过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要求企业接受保荐人的业务指导。而且通过这种强制的信息披露,企业必须切实地履行其承诺,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披露公司运作信息。

  周国友说,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作为当家人,你可能过去随意可以说的、随意可以处理的事情,上市以后你会感到别扭,会感到不自在。这就是企业上市以后,通过资本市场的规范与约束机制给你带来的不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企业要上市要做大做强,必须建立在“诚信、规范、创新”这六个字的基础之上。周国友称,中小企业板股票江苏琼花由于没有很好地履行这种信息披露,受到了社会方方面面的谴责。通过这种社会的制约机制促使企业能够更加讲究诚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这种诚信的管理机制,企业约束自己不能为所欲为,也不能说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必须在阳光下进行合法操作,更多地承担一个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家和企业自身的社会价值。“企业上市不是对你过往业绩的肯定,而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通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筹集资金。做一个企业家,他要募集资金,必须得在资本市场上讲一个故事给投资者听。那么这个故事能不能使投资者相信你,是最关键的问题所在,”周国友指出。

  此外,周国友还介绍了中小企业板的最新运行情况。到8月6日为止,已经有32家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成长性良好的中小企业陆续刊登了招股说明书,其中有29家企业已经顺利实现挂牌上市。32家公司中的融资总额为70.96亿元,总的发行规模为7.15亿股,平均融资规模为2.37亿元,平均发行规模2384万股,这些盘子相对来说比较小。在32家已经刊登公告的公司中28家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占了绝大部分,占到了90%。国有控股企业有仅4家,在7月30日之前上市的26家上市公司总股本20.62亿元,总市值311.76亿元,平均股价14.77元,平均市盈率为35倍。

  B.改制要“量体裁衣”

  大鹏证券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张小其表示,中小企业改制要“量体裁衣”。她指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改制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打个比喻来说,一块布让裁缝来裁剪,如果这个裁缝技术不高明,裁剪得不好,以后还要修修改改,而且这件衣服做出来就是不合适,就是不好。也就是说,中小企业一定要请有经验的机构来“量体裁衣”做好改制这一步。

  张小其称,中小企业改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股东至少要达到5个人以上,这是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中需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是发起人及其出资是今后发行上市审核时关注的重点。发起人可以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一点上是非常关键的。简单地说,人家买你的东西,你到底值多少。单个发起人的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0%。

  三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要符合公司最低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但是按照《证监法》的规定也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股本总额,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就是你这一次发行要占到25%以上。如果是4个亿以上的股本就可以达到15%,对民营企业来说,基本上是25%。

  四是改制重组的时候,一定要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而且验资机构和审计机构不能是同一家,要有公立性,如果你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来做的话,就要重新聘请,你就会走弯路,而且可能是3年以后才能发行上市。

  至于这件衣服怎么裁怎么做,也就是说改制要遵循的原则性问题,张小其认为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要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就是企业是干什么的,有的企业有很多的目标,我房地产搞、金融业搞、新材料也搞,什么热就搞什么,那不行,你要讲清楚;第二,企业突出的主营业务是什么。相关的核心业务占总的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或者是相同口径的利润比例不低于50%;第三,要避免同业竞争。有的这种民营企业可能少一点,国营企业可能比较多,一家公司底下有别的公司也干这样的事情,这就不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但是要尽量减少,要按照市场价格来进行;第四,产权关系要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在做的过程中有的厂房是租赁的,或者有的是厂方出资,土地的使用权你必须要拿到,还有的商标的使用权最好也要拿到,在改制当中也要做到;最后一点,就是企业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要规范运作。

  此外,中小企业想要达到改制上市的目标,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经营业绩的盈利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企业上市必须连续3年赢利,还要能够向股东支付股利;其次就是管理层的稳定性。就是说,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3年并取得经营业绩,就是连续3年赢利。也就是说必须在这个管理层的领导下,如果你换了管理层,那么你得重新计算业绩;三是资产和股权的稳定性。2004年1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整体变更,否则须设立后3年才能上市;四是行业的前景。从今年开始保荐制度以后,如果上市公司上市了以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保荐机构是要负保荐责任的。

  C.把握中小企业上市结构

  国浩律师事务所李纯律师在研讨会上作了题为中小企业改制及上市问题法律探究的演讲中指出,中小企业应特别把握好上市的结构问题。

  他指出,以下几种企业是不可以上市的,一种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叫什么,在法律上是说不清楚的,但《公司法》中是没有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别是最近将要公布的《公司法》的修正案也是没有规定集体企业的。另一种合作企业也不可上市,包括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公司也是不可以上市的。因为合作企业是靠合同来约定的,不是产权和股权的关系,所以不可以上市。还有一种情形就是由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在没有改制之前这个企业也不可以上市的。因此,企业对于上市结构一定要把握清楚。

  李纯认为,选择一个专业团队非常重要。他希望企业不要听他能做什么,而是要关注他做过什么,特别是成功地做过什么。比如做的这个企业和行业有没有相同的和相类似的,要看经验,经验非常重要。同时还要看的一点就是:不在于他的律师事务所多大,不在于他的会计师事务所多大,而在于他做项目的这批人是不是投入,是不是尽职尽责,是不是有经验。另外,是不是一个团队,是一个人单打独斗还是一个团队,这个也非常重要。

  李纯给上市的公司提出几点建议:1、对企业所有上市过程中的文件,公司一定要有一个完整的和成体系的保管和保存。这些材料都非常重要的,一定要保存好。2、企业在确定上市结构的时候,不要轻易地确定,但是你一旦确定下来,一定不要轻易地去改,因为任何一次改动都有一个表示的方式,变化太多、股东变化太多、股权变化太多都不是一个很好的安排。3、企业在做上市的时候,现在出现了一些新的专业机构,比如财经公关,比如专业做市场推介的,比如在海外上市的很多国内的翻译公司,他认为也特别重要。此外,在国内上市主承销商是很重要的。4、企业在聘请律师的时候,尽量要考虑你请的某一个律师做你专项的法律顾问,但是在公司上市以后,最好在两年之内你不要换这个律师,因为证监会会随时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由这个律师来进行说明可能更好一点。总之,对于企业的结构而言,现在不合适的应尽量去完善,不要自作主张,要多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的意见,这样对企业会有好处。

上市公司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刘长春昨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上市公司监管国际研讨会”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针对《条例》的书面征求意见已基本结束,接下去就是针对反馈意见集中进行条例修改,至于《条例》出台时间要看内容成熟到什么程度。

今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昨日,在上述研讨会上,与会的学者们对于《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辩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出台《条例》很紧迫,与社会利益关切最大的,最需要监管。

江平认为,我们在《公司法》层面强调的是自治一面,而在《条例》上强调管制一面,如何科学界定自治和管制的这个度很重要,不能非此即彼。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目前《条例》可操作性还不够,建议彻底告别“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模式,尽量将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已经看准、能够看准的法律关系作出清晰严谨全面的界定。

他举例说,《条例》第15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差额的累计投票选举制度。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第96条授权证监会责令该上市公司改正,给予公司和高管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

刘俊海认为,倘若上市公司接受罚款以后仍然拒不改正,并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否依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依然语焉不详。

此外,对于是否要加强严格监管的问题,不同人士看法也不尽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徐明表示,美国在安然事件后加强监管,到美国上市的成本骤然增加,对全球上市公司的吸引力降低。在国际视野下,中国资本市场一定会走出去,也一定会把上市公司请进来。

“还有,一个公司可能同时在五个地方上市,如果你监管特别严格,是否公平?”徐明建议,当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需要多样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表示,我们的监管理念是把美国非常态的一些东西作为一些常态理念来考虑了。目前《条例》中对关联交易、累计投票制度等规定不太适合上市公司的方式。

刘长春也表示,最初,我们对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是较为正面地去看待理解它,现在随着美国监管力度的加大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识到对监管需要从正反两方面去综合地看。

企业上市如何保持控制权?

简单讲就是控制股权。

控制权利益与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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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研究与发展中心,厦门 361005) 【摘要】本文基于控制权利益的角度,考察了在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大股东控制权稳固的公司负债比率较低,大股东控制权不太稳固的公司负债比率较高,总体上,公司的负债比率与大股东控制权的稳固程度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2)当公司需要从外部筹集资金时,大股东控制权稳固的公司偏好权益融资,大股东控制权不太稳固的公司偏好债务融资。这些结果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并非单一地偏好外部权益融资,上市公司对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的选择,是大股东出于控制权利益的考虑,在不同融资方式对保持控制权和控制权价值的大小所造成的影响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关键词】控制权利益;债务融资;股权融资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学者们一直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单一地偏好外部股权融资,并认为债务融资必须还本付息的“硬”约束和股权融资可随意发放现金股利的“软”约束所引起的融资成本倒置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袁国良,郑江淮和胡志乾,1999;黄少安和张岗,2001)。但这些学者都忽略了外部股权融资对股权的稀释作用,如袁国良,郑江淮和胡志乾(1999)认为,“企业增发新股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比重,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效应。但这种情况在我国现在基本上不存在”;黄少安和张岗(2001)同样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在现有的股权结构状态下,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国有股权超过 50%,不会构成对控股地位的影响,所以这种情况在我国现在基本上还不存在”。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1的总体持股比例的确非常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公司,随着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逐步形成,控制权转移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群体的重要行为(李善民和曾昭灶,2003)。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移案例中,在大股东非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恶意收购和代理表决权之争等控制权竞争事件屡见不鲜,而且都发生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比较低的公司,典型的如早期的“宝延风波”、“君万之争”和近年的方正科技举牌案、胜利股份控制权之争、新疆德隆与北京泰跃对茂化实华的股权争夺以及太太药业与东盛集团对丽珠集团的股权争夺等等。 由于外部股权融资会产生股权稀释的问题2,而债务融资在正常情况下有利于大股东保持控制权,因此,单纯从融资成本的角度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单一地偏好股权融资的做法很可能掩盖了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在融资行为上的差异,对公司融资决策动机的解释也因此过于简单化。既然我国上市公司由大股东主导,大股东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获取额外的收益,而融资方式的选择又直接关系到其控制权利益,那么,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很可能是与大股东的控制权利益有关的。曾昭武(2004)就明确指出,大股东对控制权额外利益的攫取,是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再融1本文所称“大股东”即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以下不区分“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这两个概念。2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有配股和增发两种方式。e68a84e8a2ad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236373133配股是向原有股东按比例筹集资金,它原本不影响股权结构,但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会放弃配股,自 2001 年我国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之后,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同比例配股的现象更是少见。所以,就我国的特殊情况而言,配股也会稀释大股东的股权,为使样本具有代表性,本文的实证检验部分剔除了 17 家于样本期内完成了配股,而配股后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或有所上升的样本公司。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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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会计教育改革与发展2004 年 10 月 22 日-24 日资的重要动因之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基于控制权利益的角度,来考察在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对债务融资或外部股权融资的选择。 本文的后面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回顾;第三部分为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第四部分为样本选取与变量定义;第五部分为实证结果及分析;第六部分为结论及建议。 二、文献回顾近来的研究发现,除美国以外的国家,尤其是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大多数公司存在单个的大股东,公司的所有权相对集中(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Claessens,Djankov和Lang,2000;等等)。Holderness和Sheehan(1988)发现,甚至在美国,也存在大量的由大股东所控制的公众公司。这些由大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不再表现为股权分散公司中所谓的“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状况(马可·J·洛,1999),而是回归到“强所有者—弱管理者”。通过交叉持股、金字塔式的所有权结构以及发行双重股票,大股东对公司掌握了大量的超过现金流权的控制权(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Claessens, Djankov和Lang,2000)。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是有价值的1,原因在于大股东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获取控制权利益。大股东的控制权利益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保持控制权,即保持在公司的主导地位,这是控制权利益存在的前提;二是控制权价值,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可以通过转移价格、关联交易等自利性行为谋取的私有利益,它反映了控制权利益的大小。由于不同的融资方式将会影响到控制权利益的这两个方面,因此大股东有动机做出有利于自身控制权利益的融资决策。一方面,外部权益融资会产生股权稀释的问题,从而提高了大股东遭受控制权竞争的可能性,而债务融资却不会导致大股东控制权的稀释。Stulz(1988)以及Harris和Raviv(1988)最早分别建立模型说明在股权分散的公司里外来接管如何影响管理者对资本结构的选择。Dann和DeAngelo(1988)证实管理者会通过股票回购等改变资本结构的手段来抵御外部接管。Garvey和Hanka(1999)也证实恶意收购促使管理者更多地举债以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Mueller(2003)研究了私有公司业主的控制权私利对公司融资决策和成长性的影响,他发现如果因为公司扩张导致业主丧失控制权的可能性较高,则业主会倾向于以债务融资替代外部权益融资,且不惜以减缓成长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得到进一步的发育和完善。此外,本文的研究结果还表明,当大股东控制公司时,公司融资决策并未服从公司(或全体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是大股东出于自身控制权利益考虑的结果,因此,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限制大股东的自利行为,缩小大股东控制权利益与公司(或全体股东)价值之间的偏差,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dspace.xmu.edu/dspace/bitstream/2288/449/1/5-06.pdf

上市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又有什么约束和管制?分别结合案例分析

好吧,还有案例分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