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立案标准是多少 套取国家资金罪立案标准
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
您好,
《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
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案件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适用情形分别为: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又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骗取国家补贴怎么量刑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与财经方面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这两种行为都规定在《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中,侵犯客体为同类客体,均为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行为客观方面也都违反了财经纪律,具有类似性质。所不同的是,《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属于兜底条款,该条款与《条例》第十一章中规定的其他各条款之间具有补充与被补充关系,即对于行为虽不符合该章所规定的各种具体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仍然存在财经方面的违规要素的,可以依照该条定性处理。
机关套取财政资金立案标准是什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480员应该怎么判刑。
这个套取国家补贴资金480元,是不会判刑的,他不够,不达到判刑的标准,所以国家只能是通过行政手段,然后让你把钱补回去,或者是进行少量的罚款,也就是这种方法基本不会判刑的太少了,这说明你还是一个比较清正廉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