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金融

地方国资委可以划拨国家直接投资的资产吗 国资委资产

地方国资委可以划拨国家直接投资的资产吗国资委资产

国资委可以直接拔钱给国有企业注资吗

展开全部

目前国有独资企业,按隶属关系,由企业董事会成员实行程序,由资产出资人来任命,多是上级企业,也多是实行出资人的国资委来任命。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拟定人选,原则上需报经国有股出资人同意,参加董事会的法定选举程序。查看答案>>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可以无偿划拨资产吗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纯国有企业)之间,经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可以无偿相互划拨资产。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划拨的土地可以用于出资吗

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权人都不能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前提条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尽管这种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被动式”地跟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而流转,但这仍然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提供了合法途径。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无权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所以企业不能单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但是企业可通过以其所有的在划拨土地上建筑的厂房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价投资,来促使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动作价出资。这种被动式流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国家先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进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成为新企业的股东。二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或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国企资产可无偿划拔给国企吗

A公司、B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为当地政府。为便于行业管理,当地国资委下发股权划拨文件,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使得B公司变成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变更手续。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于国资委为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组织和个人,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

那么该股权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可见,国资委虽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以出资人身份拥有的B公司股权,不属于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财政专项资金。A公司无偿取得B公司股权,不属于取得财政性资金。

综合上述分析,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范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股权,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国资委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

A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资本公积

B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国资委

贷:实收资本——A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A公司将划拨股权计入资本公积,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将增加,A公司在启用新账簿时,对于该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部分需要补贴印花。

那么,A企业无偿取得B公司股权是否属于企业兼并?能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的规定,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兼并,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第四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因此,A公司从国资委处无偿取得B公司股权,不属于企业兼并,不适用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的不补贴花的规定。

如果A公司能取得专门的批复文件,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26号)的,其资本公积增加部分可免征印花税。

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时,从经济实质上判断不属于国资委的资本性投入,A公司应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A公司取得的国资委的股权划拨文件,涉及B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资委的划拨文件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