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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财税科技产业峰会关于合规科技的研讨有什么新成果吗? 合规与发展的关系

第三届财税科技产业峰会关于合规科技的研讨有什么新成果吗?合规与发展的关系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政策,取得了什么效果

国务院总理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1、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

按照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的规定,研发活动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而新政策采用的是反列举的方式,也就是除列举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列举到的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实际上,这些活动在旧政策下也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所以这项反列举完全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另外还增加了创意设计活动:即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2、费用范围变宽了

在旧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评估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但是把其中一些原有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与新增的一部分费用归类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要求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内加计扣除;旧政策强调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新政策不再强调“专门”,但是也没说共用的可以,所以这点不知道是真放宽了,还是后续还会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形式再重新强调。

3、新增了行业限制

这项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想看到的,旧政策虽然对研发活动进行了限制,但是没有挑行业,而新政策规定,以下行业从事的研发活动都不能加计扣除: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惯例,行业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的,不过这条中没有对行业进行进一步界定,同样按照惯例,应当是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即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4、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了

委托开发的研发费用,旧政策规定了委托方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实际执行中争议颇多,比如:

《宁波地税2013最新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问: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括受托方的利润?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那么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提供委托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金额与委托合同一致,因委托方支付的金额应包含受托方利润,如支出全额加计扣除,则与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一致,该如何掌握?

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受托方利润,应要求受托方将这部门金额标出。

也有的地方要求,按照研发费用金额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比如济南是按照93%),口径宽的地区可以允许全额加计扣除,所以执行中只能看各地口径,新政策终于解决了此项争议,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而且明确了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可以追溯扣除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部分,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追补加计扣除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新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这也是新政策的一个突破,而且手续相对简单,履行备案手续即可。

6、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了

根据旧政策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新政策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因此,专账管理放宽到辅助账管理。

7、异议解决简化了

根据旧政策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新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直接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而不是要求企业提供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后续管理加强了

新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如何处理合规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关系

业务科学发展和合规经营,就像鱼水之情,鱼儿离不开水,没有鱼儿,

水便也失去了应有的灵性和活力。所以业务发展离不开合规经营。他们相辅相成,缺一不成!

首先,合规讲的是要遵守已经法定程序决定的法规和遵从符合绝大多数业界人士共同认可的规则、准则等,有的可能带有强制性。发展则是在遵循法律公平性和科学规律性基础上的创造性探索,不是可以无视法律、科学而随心所欲的“护身符”。

其次,银行合规的目的是在确保安全性的基础上保证和提高效益性、流动性,而发展的目的也是要提高效益和流动性,但同样也离不开以安全为基础的保障。可以说,合规与发展在安全性上是有共同基因的。

第三,强调合规并没有封闭发展的大门,在合规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平台上达到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益的合规,这应该是两者的共同求索。合规不能扼杀发展的动力,发展也不能抛弃合规的基因,如果把握了这个原则,相信合规与发展是相得益彰的关系而不是此长彼消的关系。合规与发展是可以互补和共容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合规也是效益,合规也是生产力,培育合规文化是保证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治本之策,是化解各类风险,实现持续健康成长的内在要求,是健全内控系统的主要基本,是光大银行实现提高成长质量、持续稳健经营的主要保障。

谈到业务发展就不能不谈到金融创新。以舍弃合规经营为前提、以削弱“内控严密、运营安全”为代价的业务创新,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持续的。银行合规管理与金融创新“一个都不能少”。

1、合规经营是底线

首先,银行业所遵循的法律、规章都是在经过不断实践调研、多方反复征求意见和法律程序严格审查后发布的,其间许多条款是在汲取许多商业银行经营教训和惨痛代价基础上的经验总结,能从基本上保证商业银行往一个健康稳健的方向上发展。

其次,以往的案例和经验表明,银行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大多数是由于违法违规事件所导致,合规经营不仅能够通过减少违规事项降低由此带来的坏账损失,同时可以减少银行遭受监管处罚和行政诉讼而导致财务损失的可能性,持续提升银行的声誉和品牌价值,降低业务拓展和外部融资成本,最终提升银行的市场价值。简而言之,就是“合规也可以像其他业务一样创造价值”。

2、金融创新是出路

首先,唯有持续的金融创新才能有效避开同质化竞争。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存在极大的趋同性,大家都在做相同的事情,而且进入者也越来越多,银行的议价能力越来越弱;但同时,银行经营成本仍在刚性增长,导致整个利润空间降低。所以,如果银行不创新、不贴近市场、不快速贴近客户复杂的需求,就失去了竞争力,结果就是稍微提一下价客户就走了。目前,多数创新产品着眼于协助客户实现财富增长(如依托多种信托产品或信贷资产业务的重新组合等),我们近几年开发的进口付汇增值、大宗商品出口结构化融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均是通过多项银行业务整合开发而成,达到银企双赢的目的。

其次,唯有持续的金融创新才能适应日益国际化的金融监管要求。目前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和巴塞尔协议Ⅲ的使用,使得资本约束和监管约束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加剧,在这种背景下,银行业必须通过金融创新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对银行利润的贡献,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的。

3、二者相辅相成

可以说,合规与创新其实就是“一块硬币的两面”,二者之间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为银行创造价值:通过金融创新提供差别化产品和服务吸引更多的客户,提高产品定价和议价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风险转移,从而取得更大的经营利润;通过合规管理缓释监管约束,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为创新产品销售提供法律支持,也保障了利润来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试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非法复制和使用他人新技术的原因,并论述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非法复制和使用他人新技术实质上是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即专利侵权,发生专利侵权的主要原因有:1、专利侵权有利可图。众所周知,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任何一项专利成果的取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信息和资源,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周期。通过专利侵权,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成果,可以节省人、财、物、信息和资源等成本,可以争取时间,抢占市场先机,使侵权人获取可观的非法利益;2、专利侵权人专利意识淡薄。由于立法、宣传、教育、学习等方面的原因,专业观念没有在国民心中树立起来,甚至于不知专利为何物,致使国民专利意识淡薄,见新技术就随便用的传统习惯根深蒂固,侵了权也不知道是违法,更不知道要承担责任;3、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相对缺失。近年来,我国尽管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成立了专利局等管理部门,但仍然不完善、不系统,在专利保护上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事时有发生。管理部门在管理范围、管理力度、管理手段等方面也不深、不足。4、许多权利人对自己呕心沥血研究出来的成果既不懂得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又没有申请专利的保护意识,如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和公开使用等方式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公之于世,以至研究成果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或被他人盗用后,才追悔莫及。5、权利人维权能力差,难度大。专利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权利人在维权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权利人指认他人侵犯专利权,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而调查、取证,甚至申请技术鉴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进一步加重权利人的负担。在维权时,除了懂专业知识外,还须懂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大多数权利人而言,也是在相当难度的。这些原因导致了权利人维权能力差、难度大。

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1、 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知识信息已成为特殊的国际性产品,许多尖端的科技知识在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中被相互引入和相互借重。加强专利权的保护、利用,以便实现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2、 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专利权是专利权人花费了大量的脑力、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才获得以实现的,他们在获得专利以后,还要定期向国家交纳专利年费,而且,他们的创造性劳动推动了科技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授予他们专利权并以国家法律加以保护,是对他们创造性劳动的肯定。此外,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也可以给专利使用者带来相当的利润。因此专利权人理应从自己的艰辛劳动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样,才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3、 有利于吸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境外投资。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专利权贸易已经民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贸易方式,专利权也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加强专利权的保护、利用,可以进行对外投资、扩张,也可以吸引境外先进技术和投资,合作使用专利权,共同发展、共同盈利;5、 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专利权的保护,可以使拥有专利权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的技术领域占有先进地位,增加企业的技术和市场竞争力,抢占市场先机,有利于国际市场的开拓。

专利权的保护措施: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人畏惧法律,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专利权保护的作用;2、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使专利权人该熟知与其专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认识,落实从申请到授权各个阶段的保护措施;3、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4、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专业的专利评估人员和推广机构也较少,出现了“研究专利难,转让专利更难”的现象。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加快专利转让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既有专利评估知识、又懂专利推广技巧、并能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高素质人才势在必行;5、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许多是专利产品,其中有些是专利侵权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既有来自国内也有来自国外。因此,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应该对海关、专利管理机关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严把国门,杜绝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6、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来实现,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获得专利申请后,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他成员国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成员国内丧失新颖性,得不到这些国家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失。只要我们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类似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