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流程是怎样的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有哪些
竣工验收工作的准备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之前,施工单位应合作监理工程师做好下列竣工验收工作的预备作业。
1、完结收尾工程
做好收尾工程,有必要摸清收尾工程项目,经过竣工前的预检,作一次完全的清查,按规划图纸和合同请求,逐一对照,找出遗失项目和修补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彼此穿插施工。
2、竣工验收工作材料的预备
竣工验收工作材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从施工开端就应完好地积累和保管,竣工验收工作时应编目建档。
3、竣工验收工作的预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的预验收工作,是开始鉴定工程质量,防止竣工进程延迟,确保项目顺畅投产运用不可短少的作业。经过预验收工作,可及时发现遗留疑问,事前予以返修、补修。
二、竣工验收工作的规范
因为建造工程项目类别许多,请求各异,因而有必要有相应竣工验收工作规范,以资遵从。通常有土建工程、装置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装置工程等的验收工作规范。
1、土建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凡出产性工程、辅佐公用设备及日子设备依照规划图纸、技能说明书、验收工作规范进行验收工作,工程质量契合各项请求,在工程内容上按规则悉数施工结束。
2、装置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依照规划请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能质量请求及验收工作规范的规则,各道工序悉数保质保量施工结束。
3、人防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凡有人防工程或联系建造的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有必要契合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则,并请求按工程等级装置好防护密闭门;室外通道在人防密闭门外的部位增设防护门进、排风等孔口,设备装置结束。
4、大型管道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大型管道工程(包含铸铁管和钢管)依照规划内容、规划请求、施工规格、验收工作规范悉数(或分段)按质量敷设备工结束,泵验有必要契合规则请求。
更新改造项目和大修补项目,可参照国家规范或有关规范,依据工程性质,联系其时本地的实际状况,由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商定提出适用的竣工验收工作的详细规范。
竣工验收工作的条件
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报请竣工验收工作。
1、出产性工程和辅佐公用设备,已按规划建成,能满足出产请求。
2、首要工艺设备已装置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安全出产和环境保护契合请求,已构成出产能力,能够出产出规划文件中所规则的商品。
3、出产性建造项目中的职工宿舍和别的必要的日子福利设备以及出产预备作业,能习惯投产前期的需求。
4、非出产性建造的项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隶属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煤气及电梯已装置结束,室外的各管线已施工结束,能够向用户供水、供电、供暖气、供煤气,具有正常运用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用地申请==>项目立项==>消防报建、防雷报建、规划报建==>验收申请==>办理产权证
第一部分 开工前资料;
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合同;
3、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 质量监督登记书;
6、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 施工图会审记录;
9、 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 开工报告;
11、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技术交底记录;
14、 测量定位记录;
第二部 分质量验收资料;
1、 地基验槽记录;
2、 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 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 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 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 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 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 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 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 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 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 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 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 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 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第三部 分试验资料;
1、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 砂、石检验报告;
3、 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4、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
5、 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6、 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
7、 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
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
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 桩基工程试验报告;
11、 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
12、 幕墙工程试验报告;
13、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14、 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
15、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1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17、 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
18、 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
19、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0、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3、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24、 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26、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7、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28、 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29、 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0、 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31、 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
3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
33、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4、 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5、 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36、 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7、 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
38、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
39、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第四部 分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
1、 水泥出厂合格证(含28天补强报告);
2、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
3、 钢筋、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套筒出厂合格证;
4、 钢桩、砼预制桩、预应力管桩出厂合格证;
5、 钢结构工程构件及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6、 幕墙工程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7、 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
8、 金属及塑料门窗出厂合格证;
9、 焊条及焊剂出厂合格证;
10、 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11、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材料出厂合格证;
12、 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4、 电梯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
15、 智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6、 施工要求的其他合格证;
第五部 分施工过程资料;
1、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 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
4、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5、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日志;
8、 砼开盘报告;
9、 砼施工记录;
10、 砼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12、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
13、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 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5、 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
16、 工程复工通知书;
第六部 分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
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色)单位的变更、更换情况及原因;
3、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4、 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现场管理售货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证明;
5、 经建设单位(业主)同意认可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 见证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7、 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8、 其他;
第七部 分竣工资料;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 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 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 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2、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3、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议通知书及交底要点;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8、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
9、 地基验槽记录及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0、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1、 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地基处理措施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4、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6、 特殊部分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7、 线路敷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查报告及钢结构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
1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20、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1、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试验报告;
22、 装配或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合格证及施工接头、拼缝的砼承受施工满载、全部满载时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3、 防水砼、喷射砼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及锚杆抗拨力试验报告;
24、 地基处理工程中各类地基和各类复合地基施工完成后的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结果;
25、 桩基工程基桩试验报告;
26、 砂浆强度统计表及试件试验报告;
27、 砖、石、砌块强度检验报告;
28、 建筑工程材料有害物质及室内环境的检测报告;
29、 防水材料(包括止水带条和接缝密封材料)、保温隔热及密封材料的复验报告;
30、 金属及塑料外门、外窗复验报告(包括材料、风压性、气透性、水渗性);
31、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32、 各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的整机安装验收报告;
33、 各类设备安装工程的隐蔽验收、系统联动、系统调试及系统安装验收记录;
34、 砼楼面板厚度钻孔抽查记录;
3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36、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37、 工程质量复工意见书及工程质量复工通知书;
3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3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4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4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6、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通知书;
47、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4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9、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50、 工程竣工复验意见书;
51、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2、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5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注:幕墙、钢结构及网架的整套资料存质监站;
工程竣工验收步骤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强制性验收条款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但实践中,民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经常还要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通过预验收后,才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