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未按规定去器材室拿体育器材是不是很严重的错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叫学生到办公室取有关教学器材,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有责任吗?)
- 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叫学生到办公室取有关教学器材,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有责任吗?
- 学生放学后在校园足球门上玩至足球门倒把学生胳膊砸伤。学校应付哪些责任
- 9岁学生在校玩体育器材摔伤,学校负什么责任
- 学生犯校规要怎么处罚
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叫学生到办公室取有关教学器材,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有责任吗?
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颁布)中的规定来第九条中第一、二、四、六、十项规定,学校、教师的责任是
1、学校提供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明显按安全因素的(教学器材有问题吗?)
2、学校教学器材安全管制制度中有规定吗?如化学药品谁管理,谁能拿?
3、教师组织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了吗?你让学生去拿器材时嘱咐学生了吗?
4、学校违反规定,让学生做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活动,如取器材(我不知道你那器材是什么样的)
5、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前,明知道有危险未进行管理、告诫的,
上述5条描述的情况,如果存在期中的2、3条,学校就负有责任,学校承担的是管理责任。就是即使是学校、老师没有明显的责任,如果走司法程序,学校财力允许,法院可能也会让你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对学生进行经济救济。
如果我说的不对,别往心里去。现在的家长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了。你们可以先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到法院民庭去咨询一下。
学生放学后在校园足球门上玩至足球门倒把学生胳膊砸伤。学校应付哪些责任
1般来讲,要遵守民法的错误原则。即按学校、家长、学生的错误划分责任。1般来讲,学生放学后未离校,其本人要负主要责任,如果学生已年满16岁,本身责任更大。可能触及学校的错误包括:对体育器材安全性能的保障是不是达标;平时有无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情势对学生加以安全教育。
9岁学生在校玩体育器材摔伤,学校负什么责任
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一般呈现四个特点:
第一,具有特定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主体是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聋哑学校、技术学校、职业学校等在内的教育机构,这些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并且对学生负有特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第二,具有特定的保护对象,即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主要保护的是在上述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具有特定的时空范围,即教育机构责任必须发生在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组织、管理下学习、生活的时空范围之内,这种学习、生活时空范围的界定区分了家长负责的范围和教育机构负责的范围;
第四,具有多样化的责任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规定,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类型,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时的教育机构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时的教育机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校外第三人的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本案中教育机构的责任类型就属于第一种责任类型,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事件发生学生不足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法律直接推定为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当然如果教育机构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其主观上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犯校规要怎么处罚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如下:
第一条处分依据: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正当权益,创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的规定,参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淮南一中校规细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在册学生。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学生若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工作原则: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四条处分等级: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9)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条 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严肃慎重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的理由和依据,报年级组审核;
(2)经年级组审核,提出处分方案,年级主任签字后交政教处;
(3)政教处根据年级组处分方案,拟定处分意见,政教处主任签字后报德
育校长审批;
(4)学校审批后,政教处及时将处分结论反馈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
任,班主任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5)政教处将处分结论在晨会上宣布或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6)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审批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7)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科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 撤销处分:受处分学生能认识其错误行为并有改过行动,表现良好,在受处分满一学年后(毕业班高考前一个月),学生本人可以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
(1)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审查;
(2)班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年级组审核;
(3)年级组审核签字后交政教处,政教处报学校审批;
(4)学校批准后,政教处及时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反馈给年级组,年级组通
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5)政教处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在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处分细则: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晨会、课间操、学校集会、课外活动、体育课、音乐美术课、信息通技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晨会、课间操、学校集会、课外活动等一次按一节课计算;晚自习一次按两节课计算;八节课按一个教学日计算。学生出勤情况由班级进行考勤并做好记录。
2、旷课一次由班主任找学生谈话,再次旷课由班主任找学生及其家长到校谈话,屡次旷课由年级组找学生及其家长到校谈话,并做好相关记录。
3、累计旷课16节(2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计旷课24节(3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累计旷课32节(4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旷课40节(5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累计旷课一周以上学校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对有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学生的处分
以下行为发现后取消其班级该轮“卫生流动红旗”评比资格,当周卫生成绩扣除1分(一次计1分),情节严重者在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1、在校园内随手乱丢瓜皮、果壳、食品包装袋等;
2、向窗外抛洒废弃物,在室内外乱扔粉笔、纸团等;
3、乱擦黑板上的通知,损坏宣传板上张贴的公告、海报等;
4、在黑板上乱写乱画,在墙壁上乱涂乱踩,在课桌椅上乱写乱刻等;
5、值日生连续未打扫室外卫生,环境区杂物多(参照卫生室记录)。
(三)对恶意破坏学校公物学生的处分
1、有翻越校园围墙、栅栏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如对围墙、栅栏造成破坏,按照有关规定按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恶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如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公共设施),除按照有关规定按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损失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规定进行体育活动学生的处分
以下行为发现后取消其班级当月“学生自我管理实践周”优秀班级评比资格,当周“学生自我管理实践周”成绩扣除10分(一次计10分),情节严重者在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1、在教室内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2、在教学楼、科学馆、实验楼、食堂、公寓楼的过道上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3、在足球场以外的地方踢球,在篮球场以外的地方打篮球、排球等;
4、在校园道路上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5、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体育活动,破坏校园卫生或公共财物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住校生的处理
以下行为发现后加重处罚,由总务处、保卫科拟定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原则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请假,夜不归宿;
2、私自将非住校生带到公寓内留宿;
3、熄灯后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4、偷盗他人财物;
5、滋事打架;
6、私接电线,使用电器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六)对在校园内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园内有抽烟、喝酒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受到处分后又有类似行为发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教育不改,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对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有夹带、偷看、翻书、传接、抄袭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经证实有讨论、交换答卷、利用手机传送答案等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3、经证实有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4、经证实,对再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八)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动手打人,引起打架斗殴,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因打架使对方致伤、致残,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相关法律责任。
(九)对偷盗、勒索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经批评教育,可不予处分。
(十)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处分
1、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录相厅、歌舞厅、网吧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对在校园内外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3、经证实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往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4、对道德败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需要说明的几点:
(1)凡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错误,按处分较重的一项处分等级实行;
(2)对超出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3)对在社会上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处少年管教、劳动教养、徒刑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
(4)学生因违纪受到处分,将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
(5)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