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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遴选需要什么报名条件? 安徽省直机关遴选

省直遴选需要什么报名条件?安徽省直机关遴选

2020年山东省直遴选报名条件有哪些?

可以参考2019年山东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和选调公务员报考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我省市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我省市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工作人员(含市县机构改革转隶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中央驻鲁机关所属的市级以下机关(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

省公安厅处级派出机构,省属监狱、戒毒所符合条件的人员仅限报考本系统职位。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认可。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8月以后出生),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或在任职试用期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公务员遴选需要哪些条件?

必备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二)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

(三)具有公务员身份(含参公身份)

(四)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省级部门要求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规定的年限以来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性别、工龄、编制性质、年龄、民族、特长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尚在试用期内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遴选有什么报考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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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福建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可以报考省级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参照机关单位)。

2.福建省各设区市、县(市、区)参照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的(符合闽人发〔2011〕105号文件规定的5类对象)、且符合拟遴选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以报考省级机关或省直参照机关单位。具体为: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且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符合遴选资格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福建省各设区市、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的工作人员,除上述第2条规定的五种对象外,只能报考省直参照管理事业单位。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由下级机关转任到本级机关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满2年以上。除试用期内不定等次外,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9年7月30日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遴选职位招考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和任职回避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报考主任科员职位,须现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报考副主任科员职位,须现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任职试用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相同职务层次的职位。

本公告所指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身份、本级机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15年7月29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含录用时职位明确要求最低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构成《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任职回避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选调生等3类人员的服务年限问题。(1)选调生:①安排回生源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的,最低服务年限为满3年(含试用期,下同),即:2012年及以前应届选调生和2008、2009、2010、2011年大学生村官转录为选调生的,可以报名。②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生源志愿调剂到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工作的,最低服务年限为满4年,即:2011年及以前应届选调生和2008、2009、2010年大学生村官转录为选调生的,可以报名。③定向安排到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永泰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达到当地组织部门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可以报名。(2)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人员:达到当地组织部门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可以报名。其中2013年11月15日之后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该县的最低服务年限为满5年。(3)乡镇机关工作人员:2014年2月18日之后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满5年,在录用时的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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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遴选报考条件有什么呢?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单位不在此列),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的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以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经历的,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 8月28日后出生)。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6、所在机关层级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

7、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8、身体健康。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引用自2017年山西省直机关遴选报考条件,基本上每年遴选条件都不会差太多,最重要的几条就是:3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公务员工作经验及两年基层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