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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只前在亳州人民医院的病例丢掉了,还能让他们给补上一份证明吗?(多年前的病例丢了还能在医院找回来吗?)

我想问一下只前在亳州人民医院的病例丢掉了,还能让他们给补上一份证明吗?(多年前的病例丢了还能在医院找回来吗?)

多年前的病例丢了还能在医院找回来吗?

可以找回来的,医院都有备案的~~可以去问问

要报销,不过病历丢了,能不能到原来的主治医生那里让他给我补一个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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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估计比较难了,看牙齿是门诊,如果你是住院病人还好办。医生尤其是门诊医生每天要接待很多病人的,就算他肯再给你写一份也肯定记不清你的病情了,更何况现在医院关系很紧张,这种事医生不敢给你写的~

病历丢了,单据还在,可以再去医院找医生补病历吗?

按医院规定病历是不允许随便补的。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工作或者个人原因补病历是很常见的事情。只要说明缘由,有合理理由很多医生都肯补病历的。

一般的住院病历可以通过医院的病案室拿到,凭借相对应需要的证明,重新复印,相关方面的诊断证明,可以通过诊断医生重新开具。

 所以可以根据个人具体的情况调取自己的病历记录,这方面的住院病历,一般医院可以保存15年,

病历原件丢了,还能补办吗?

病历原件丢了可以补办。

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2、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一 )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二 )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三 )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四 )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五 )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2、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