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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 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 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食品安全法148条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

一、148条第二款是一个惩罚性赔偿,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的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以首先像厂家要求赔偿,厂家还不能推诿,先赔付给顾客,如果是生产问题,厂家自.

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能否解释一下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意思

这是一个惩罚性赔偿的条例,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你向商家或者成产厂家购买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因为食品造成身体损伤时,可以要求商家或者厂家根据你购买的商品.

食品安全法148条卖家不赔偿会有什么处罚

28(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不可以.因为企业按标准生产产品,只不过存在不合格产品,并非有意而为.看看下面条款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卖吃出钢丝球丝 在食品法148条范围内吗

你好,外卖中有钢丝也在148条食品法之内,外卖中吃出钢丝并非个案,完全可以打12315消协进行投诉,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是要做出相应的赔偿的,网上都有维权成功的案例.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食品过期了,怎么赔法,举一个例子:一个人在超市买一元一包的鱼子,买单后说过期了

根据食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过期食品如果未造成人身安全损害的,应十倍赔偿并退货,如果十倍赔偿金额不足一千的,按一千计算.如果消费者食用后造成人身安全损害的,还应该对损害金额进行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的司法解释

《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第48条没有第三款,也就没有司法解释.以下是: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