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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变化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 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

政府定价变化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

合同时遇价格变动,还是按合同价格执行吗

按合同法应该按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第二个规定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度履行。

正常的处理顺序为:订购合同已签订,履行期间价格有波动,首先应该按照原合同内中如果发生价容格波动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未约定价格波动的处理,首先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应按合同争议处理。

执行政府定价商品的公司合同, 在交付期内 遇价格变动的,按交付价执行,请问交付价什么意思,,,

政府定价的商品,交付价指交货当时的政府定价。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浮动比率,那交付价的具体数额就以政府出的定价文件为准。

合同变更时的定价和估价有什么规定

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  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五.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六.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合同法中第63条的关于价格调整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