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有哪些 医疗过失的定义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应如何认定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来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自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知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道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医疗过失具体指哪些?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不良后果者。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第三条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意外的变故或灾祸。其结果是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者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或者是以医疗责任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及以医疗技术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因为有些事故中很难确定是技术原因还是责任原因,有时两者兼有,但有主次之分。 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解释,医疗过错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种,即不良后果达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度的为医疗事故;不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度的为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虽有医疗过错,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称为"一般差错";一是因医疗过错造成病人损伤、痛苦、病程延长以及费用增加等,但未达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度的,称为"严重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所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办事,发生了一般性错误,影响了诊疗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对病人未导致不良后果,或经及时纠正未酿成事故。医疗差错的后果虽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轻于医疗事故,但也必须引起重视。 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通过鉴定应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严加区分。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并不多,不到纠纷总数的1%;只有因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致使病员伤残或造成死亡,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然而,这两类事故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即责任事故中往往有技术过错因素;技术事故中往往有主观过错因素。在临床上,一般将"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以及"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的情况,称为"医疗意外"。在"医疗意外"中,医院和医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也就不承担责任。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