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接生的接生人员现在还找得到吗? 在家分娩怎么办出生证
现在孩子17岁在家接生的,现在能补办出生证明吗,,该怎么办,说详细点
第三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包括首次申领、换领和补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
明》申领登记表,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六条 婴儿在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下同),应当在出院前由婴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应当提供婴儿母亲和父亲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 婴儿在不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助产机构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婴儿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婴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婴儿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婴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
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
第二十条 婴儿出生30日后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五)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六)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申请换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提交与申请换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交验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
印件。
第二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出生地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件登载内容相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补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提交与申
请补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交验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确需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还应提交当事人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由婴儿母亲申请领取的,应当由婴儿的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领取。
申请领取时,除按本规定交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交验能够证明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六条 签证机构受理公民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签证机构应当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项目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项目填写规范、无异议且由打印生成,不得空缺,不得涂改,并分别加盖签证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本省行政区域内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无效。
被涂改或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涂改,视为无效。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第二十九条 签证机构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本规定列明的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为由,不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条 签证机构不得为异地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也不得以外地的《出生医学证明》换领本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在家生孩子怎样补办出生证
婴儿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婴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
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
小孩生下后便没有领生育保险,现在还在保生育险,还可以领吗?
一般都是生完小孩后6个月内申请待遇,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去,只要你符合领取条件的也可以领取待遇。
如果你单位在你生育前连续及时交社保满1年的,那么就符合领取生育待遇的资格,带资料去社保局申请呗,要有单位盖章的表等资料
在家出生小孩怎么补办出生证
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出具证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户口未在其母×××处设籍。特此证明。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9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
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
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96年及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证遗失补办;除以上6种证件外需湄洲报声明作废的原版报纸2张(99年5月1日后出生的要2张报纸)。
备注:1、所有证件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证件上的姓名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一致。
2、如在卫生院分娩的婴儿要说明原因当时接生人员为何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产家为何不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有原接生登记簿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或当时的病历(分娩情况记录)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