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周即将离职,领导百般刁难,安排一些杂事难事,如何应对? 领导处处针对我该怎么办
领导处处针对,百般刁难,我该怎么办呢?忍着还是辞职,还是该怎么样
辞职吧,因为你继续在这里待下去,也不会得到提拔,可能性极小,除非这个领导被调走或者他辞职换来一个好的领导,但是浪费的是你的时间,如果能找到其他的合适的工作,辞职吧。
遇到上司的百般刁难该怎么办
做到更好啊!要学会忍啊,不管怎样批评只要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就好了。忍忍吧,时间长了上司就会对你的态度有所好转的。
被领导冤枉,选择离职,办理离职手续被百般刁难,怎么破。。。
正式员工离职, 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并做好交接工作;30天一到,不管单位同意不同意,都可以离职;离职当日结清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单位拖欠工资或者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的,当事人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责令单位改正。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何对待领导的百般刁难!
老板的这种做法未必是一件坏事情的啊。老板的刁难,可能是对你的一种磨练哦。老板只是用另外一种方式来教你遇到困难应该怎样做。你应该心平气和的去处理老板交待的每一件事情,这样才能让自己学到更多,以广泛自己的知道啊。这样也可以磨练自己的脾气啊,遇到事情千万不要生气的哦。摆正心态是关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