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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四六年入党离休,家住泰州姜堰区,问我月工资,年工资多少? 入党有工资吗

我四六年入党离休,家住泰州姜堰区,问我月工资,年工资多少?入党有工资吗

56年前入党的,现在有退休工资吗

入党和退休工资没有关系的呢。主要看原来的单位还有吗?有没有交纳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 缴费年限*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an/An)/N

  公式中,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例如:上海一名男职工,2010年其60岁退休,上海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账户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0.6。那么,他的基础养老金=(3566元+3566 元*0.6)+2*15*1%=427.92元。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0元/139 = 359.79 元;上列两项合并,他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

离休干部病故后抚恤金及家属待遇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计算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干部死了,家属应该多少工资

遗属:根据民发(80)5号、财事(80)34号、人薪司函(90)16号、陕人险函(92)13号、陕人发(96)66号文件规定,遗属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即: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经公安机关登记入户的超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或者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但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遗属生活费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凡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本人向离休干部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供养的由所在单位向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须附户口证明、学校证明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局审批。   根据老干办字(90)172号、陕人险发(91)155号文件,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要定期核实。父、母和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供养到去世,子女供养到16周岁或者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对已失去补助条件者,要及时予以取消。   根据陕人发(99)88号、陕人办发(96)66号、宝县人劳发(2000)01号文件,遗属生活补助款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物价性补贴一个人每月34.80元,二个人以上每月63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企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性补贴),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30元。死者配偶每月固定收入超过350元的,可将超过部分的1/3扣下,作为供养子女的生活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死者生前单位或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配偶固定收入低于35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单位和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   住房租金超过0.3元/平方米时,在本户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已故离休于部配偶住房新增租金按已故离休于部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确定,即解放前三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实行新增租金全免,免交60%和40%。

国家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多少

离休干部待遇规定全文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离休干部丧葬费: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