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郑市龙湖镇荆垌村的一位公民,在老年房工作26个月没开工资? 周尚全个人资料
人在看守所乡派出所有权利放人吗?
刑事拘留由看守所执行,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其日常工作、警力配备、在押人员等信息,出于监所管理的需要,一律不予公开。但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由监所管教负责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其家属。
法庭审理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临时雇佣关系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哪些
你好,这个要法官或律师根据法律理解与认识来判别的,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来区分,是法律知识运用的结果,总体来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辨别:(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三)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请教一道自考劳动法的案例分析题
(1)、陈某索赔应以施某、甲公司为被告。施某为该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把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某,对陈某的人身损害担连带赔偿 责任。
(2)、施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施某与甲公司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双方依据约定的装修协议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3)、陈某与施某为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其要求损害赔偿无需申请劳动仲裁。
(4)、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为二年。陈某在无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为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