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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湟中向西宁迁户口算市内迁移吗? 青岛市内户口迁移

青海湟中向西宁迁户口算市内迁移吗?青岛市内户口迁移

湟中县户口签到西宁市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能迁过去吗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的:当事人户口迁入当地后,只有当地的社保部门愿意接收当事人的社保关系的前提下,才可以把社保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继续缴纳(具体应事先咨询当地的工作人员)。

  一,转移社保关系的手续及需要的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单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凭单位介绍函、被代理人员停保手续和社会保障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出的社保转移证明原件(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社保机构的户名、帐号和开户行名称,并盖社保机构公章。该证明3个月以内有效。)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第二代身份证需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面和背面);

  3,个人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持接收单位介绍函,调出单位停保手续和社会保障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二,社保续交的方式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基金不再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的,转移模式依然为“双转移”,即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都要转移。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具体办理方式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或自谋职业者可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医疗保险手册、卡,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第二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异地户口迁入青海省需要哪些手续?

夫妻投靠异地户口迁入青海省必须提供手续:

1、结婚证。

2、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3、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4、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结婚满5周年,有固定住处达3年。

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扩展资料

条列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 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2014年7月3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别。

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制订印发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

从青海西宁转户口到西宁湟中县亲戚家需要那些手续?

需要办理准迀证。西宁湟中县出具准迀证,回原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迂移手续,然后回西宁湟中县办迀转上户手续。

西宁市户籍变迁需要什资料

1、港、澳、台、华侨人士定居入户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由本人持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港澳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购房、纳税办理落户

  (1)外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符合本规定的,凭

  ①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②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③婚姻证明;

  ④配偶无工作证明;

  ⑤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⑥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2)凡在西宁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符合本规定的,凭

  ①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地名使用证,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②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③婚姻证明;④配偶无工作证明。

  (3)在本市经商纳税: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凭

  ①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

  ②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③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④结婚证;

  ⑤房屋所有权证;

  ⑥配偶无工作证明。

  3、投靠入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1)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

  (2)未婚子女可随父或随母;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来宁投靠子女的;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凭

  ①结婚证;

  ②户籍证明、出生证;

  ③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当地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④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

  ⑤收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父母双亡寄养的,需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4、入学、就业落户

  (1)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

  凭省招生办招生计划、招生花名册、迁移证、录取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户落户。

  (2)大学生毕业在本市就业落户

  凭报到证、迁移证、毕业证、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称人员落户。

  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户籍证明、本地单位聘用合同、招录文件。

  5、工作调动落户

  所需材料:凭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簿、本市有住房的持房产证。

  6、离退休后来本市定居且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一) 离(退)休证;

  (二)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三)房屋产权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7、转业、退伍军人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一) 离(退)休证;

  (二)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三)房屋产权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8、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一)离(退)休证;

  (二)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三)房屋产权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