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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附和于不动产,动产所有权消灭,为什么C项正确?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动产附和于不动产,动产所有权消灭,为什么C项正确?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

原因有:一 不动产物的灭失,如房子倒塌,拆迁。 二 法定期限届满 ,主要是指他物权,如抵押权,在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不行使则丧失请求担保的权利。三 混同,主要也是指他物权,如抵押权人购买了抵押物,则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抵押权消灭 四:民事行为,1 抛弃,如房主不要该房子了,到登记部门注销,2合同行为,主要是指用合同的形式约定的他物权到期之后,他物权丧失,3撤销行为,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长期抛荒,发包人撤销其承包权。

关于动产所有权的消灭

 动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动产所有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客体非常广泛,一般来说,除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随物以外的财产,都是动产。

动产所有权的消灭一般是指转让所有权!

参考资料:www.dongao/zckjs/jjf/201403/146318.shtml

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所有权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1、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标的物)的灭失。比如物品焚毁

  2、相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在一个主体手中消灭,到另外一个主体的手中。

  所有权消灭的具体表现有大致有如下几种:

  (1)客体灭失。如因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等事实或行为引起的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无法再作为所有权人,原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律程序被转移给他人从

而归于消灭。

  (3) 依法转让。如公民或法人通过买卖、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其财产出卖、赠与给他人,使得原所有权发生移转。

  (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等,导致其不再享有对被弃财产的所有权。

  (5)依法强制消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强制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

如国家依法征收某项财产。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应当由主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这里主物如何理解?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纵横法律网-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于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