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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屋出租增值税能不能享受3%减按1%的减免?

请问房屋出租增值税能不能享受3%减按1%的减免?

请问3月份增值税收入税率3%减按1%征收增值税,会计做账处理怎么记账呢?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销项税=不含税收入*1%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房屋租赁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相关优惠政策:

出租房屋应当按照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为出租房屋者,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税率为5%。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国家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为了发展房地产市场,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目前国家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目前国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安徽省合肥市也早在2009年就对个人出租住房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标准为: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5000元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8%。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0年也出台规定,个人房屋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5%;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7%。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注房屋租赁收税:政策优惠多 纳税人很少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的政策到什么时间结束?

税务总局公告2113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5261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4102 税务总局1653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简易办法3%征收率可否享受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下城区国税局对此进行解答:以下几类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或营改增试点以前购入的,或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2.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再销售该固定资产;

3.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销售旧货(经营其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经济行为在享受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