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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营改增”对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有哪些?

简述"营改增”对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有哪些?

营改增之后哪个税种可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代征)以下税种: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资源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部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

烟叶税

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营改增后地税还有那些税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的城建税及附加费的计税依据,变成应纳增值税的税额了,其他的,没别的变化。

如果实现有增值税,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向地税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签定有合同,也应按月申报印花税;

如果房产、土地也是企业的,每月应计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如果有车辆有营运收入,还应计提营业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车船税;

此外:还要留意代扣个人所得税。

目前,营改增属于初步探索阶段,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就是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征收改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目前试点的有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

目前的政策,是在营改增试点期内,仍保持现行财政体制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税款收入,税改后仍归入试点地区财政收入。试点行业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进行适度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税改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和分配方案,以解决国税与地税的分账问题。

营改增后,地税主体税种是资源税吗

营改增后,地税主体税种不一定是资源税

 (一)以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的长期目标

  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进一步确立与完善,税收征管能力、力度的日益提升等条件的成熟,财产税主体税种地位具备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征管能力保障之时,可以建立起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作为辅助税种的地方税种模式。

  (二)以调整共享税比例来缓解过渡时期地方收入压力

  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共享税分成比例的提高对于激励地方政府的效用十分有限,况且这只能短期内缓解地方收入萎缩的压力,如果长期采用,增值税收入分享制度的缺陷将会被放大。

  (三)以配置符合地区资源特色的税种来补充地方收入

  从目前来看,资源税的征收税额较低,范围过窄,这些都影响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为促使资源税成为资源丰富地区的主体税种,必须通过改革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税税额。而且,资源税改革的积极作用明显,首先是有利于理顺资源产品价格,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促进资源节约使用、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破坏和浪费,使环境得到保护。其次有利于增加资源富集地区的地方收入,特别是增强中西部地区的地方财力,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民生。

  (四)以适当的税法立法权限增强地方自主灵活性

  地方财政要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财政体系,应该具有相应的税权、甚至是发债权。合理划分税收的管理权限是地方政府开展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前提,也是因地制宜发展本地经济的先决条件。同时,分税制决定我国必须在中央和地方进行税收权限的划分。这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管理地方税务事宜,提高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率。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还需要向地税交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要求,建筑业由征收营业税3%税率,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在本次营改增四大行业中受影响最大,要求大型建筑商财务核算更为严谨。

实施营改增的建筑服务有:

1. 包含新建、改建的各种建筑物的工程作业

2. 包含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3. 包含对建筑物等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等工程作业

4. 包含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等

关于税率和征收率:

1. 一般纳税人——11%(提供建筑服务);3%(提供特定应税行为)

2. 小规模纳税人——3%(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