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修理厂没有合同钱还要得回来吗? 汽车修理厂合伙合同
合伙做生意,没有合同及手续,现在拆伙,我怎么样能把钱要回来?我需要什么证据?
大家都存在误解,投资公司的钱是拿不回来的,除非是公司结束经营,否则真的拿回来了,在法律上来说,这叫抽逃资本,属于犯法行为。
投资是应该通过分红来获取回报,另外一个途径就是转让股份。所以你那录音除了能证明你有股份之外是没用的,法院根本不会受理你的官司。
所以你现在的办法应该是说服合伙人收购你的股份,当然他没有这个义务,只能是自愿,另外就是找第三方愿意承让你的股份,这样实现退出的目的。
PS:公司是盈利的,应该是好事,不清楚为什么要退出,每个月拿分红不是挺好吗?如果是因为你没有时间管理或监督公司经营的话,你完全可以授权可信的人,帮你监督你公司运作。
合伙开修理厂需注意什么?
可签订合伙协议。
1、理清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3、禁止使用的字样
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
4、明确约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
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② 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分配利润。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
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协议中
明确写明。
③ 查阅账簿的权利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
④退伙的权利
协议中应当考虑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如何赔偿等。
(2)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 足额出资
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实际交付出资
② 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按约定分担经营损失和债务的责任。为避免日
后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约定。
③ 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
④ 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扩展资料:
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权利有:
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有: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协议
如果我想和朋友合伙开修理厂应当注意那些方面
如果你有点儿信任你的朋友的话,最主要的是要把握好帐目,和朋友同时管理技术方面的。另外要拢住手下员工的心,稳住你自己的地位。找一个比较好的手下,你会省很多心的。
没有合同钱能要过来吗
没有合同首先需要证明你们的劳动关系先,下面给你百度了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一、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清楚明确的反应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的劳动要素。
二、没有上述清晰地确定劳动关系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的罗列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明劳动关系的补充。
《通知》虽然比较具体的阐述了哪些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但在实践中,往往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故意不制作相应的凭证或根本不让劳动者有机会触及到该凭证,让劳动者搜集证据时无从入手。所以,笔者也想给劳动者一些建议,不妨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印证或者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单位开的证明。通常在牵涉到工伤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或者其他需要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时,劳动者应当多留个心眼,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今后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
二、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一般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产生矛盾时,劳动者会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如果在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将相关的谈话内容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印证相关事实的一种依据。但特别注意,在录音录像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三、白条。白条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欠条。雇主、用人单位虽然确认欠工资等情况,但是就是不还。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妨让雇主、用人单位在工资欠条上面写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等关键内容,这样在以后的维权过程中也可以作为相应的依据。
四、工作过的相关依据。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会产生工作凭证或依据,譬如送货单、报表、销售凭证等等。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