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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和强奸的分界线在哪里? 强制猥琐罪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和强奸的分界线在哪里?强制猥琐罪量刑标准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

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强奸,由于刑法对强奸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具体而言,两罪的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同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2)、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性交动作。(4)、主观方面不同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淫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和强奸的区别?

都是强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客观上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和猥亵妇女。具体表现形式上,两罪有极其相似之处。但是两罪存在较大的差异,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两罪区别的关键是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淫的意图。强制猥亵妇女罪不具有强行*淫的目的。强*罪则以强行*淫为目的。主观上不同的故意和犯罪目的决定了两罪在客观上虽有相似性的性行为,但决不是完全相同的目的。前者是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其它性行为来达到性满足的行为,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满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为。该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淫的目的。后者必须有通过性交来达到性满足的故意。

在强*罪中,行为人可能有先行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必然要以语言或动作进一步流露出其强行*淫妇女的目的,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必定实施并完成*淫行为。这样的案件只能以强*罪论处。强制猥亵妇女罪中,行为人在强制猥亵行为后,有的也可能表现出进一步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但决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这样的案件,不能以强*罪处。

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而强*罪则是要求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的区别和既遂标

强奸罪(非奸淫幼女型)系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强制猥亵妇女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满足心理上的性需求,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强奸未遂(中止)与强制猥亵妇女的区别其一为主观故意不同,强奸未遂(中止)主观上依然意图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只不过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而强制猥亵妇女从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故意,而是意图以亲吻、抚摸、搂抱等行为满足带来性刺激或性满足:其二,两者的犯罪客体不同,强奸侵害的是妇女性上的自由选择权,强制猥亵妇女侵害的是妇女性方面的羞耻心;其三,三者的强制程度不同,强奸是以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方法与妇女强制发生性行为,其暴力程度或强制程度一般应达到压制妇女的反抗,而强制猥亵妇女的暴力程度或强制程度较强奸轻微。

强暴和猥亵的区别有哪位能解释清楚呀?

这个很好区别吧,猥亵是在女性不情愿的情况下碰触身体或是言语骚扰,而强暴是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