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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的合同乡政府解除?

市国土资源局的合同乡政府解除?

我承包土地乡政府有权解除合同吗?

你和谁签的合同,解除时也需要和你签合同的一方解除,与其他任何人无关。当然也与乡政府无关,乡政府无权解除你的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是由村民和村委会签,解除合同,也必须和村委会解除。

镇政府单方宣布解除土地租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单方解除合同权属“霸王条款”。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权是无效;

  单方解除合同权之规定无效。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即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单方解除合同权属“霸王条款”。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强调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或分担。分配或分担的结果与其付出相适应,并能够为当事人和社会所认可。即:处在平等的外部条件和法律地位;平等的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应做到基本对等和合理。本案中,从字面上看,“销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单方决定解除合同”和“销方对约定的订货数量有权自由增减,销方对订货的增减、拒绝不构成违约”,的确是赋予三金公司一方的权利,但它使三金公司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的权利,直接免除了三金公司及时供货的责任与义务,排除了林某按时得到足额货物的权利,且一旦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必将直接导致林某重大损失。对林某而言,失去了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显然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地方政府可以中止吗

10年前,*乡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通过招商引资形式,与本人达成协议:在此乡承包千亩荒滩,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合同签订进行了三轮要约和承诺,是在平等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是采用公开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的。当时的合同发包方是该乡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是该乡下辖的一个集体单位(当时我们不知情)。合同履行两年后,该下属单位要求主张权力,干扰阻碍我方正常经营多年。后经司法调解,理顺权属法律关系后,中止了原承包合同。同时签订了以该乡下属单位为合同主体(发包方)的新的承包合同。合同由该乡人民政府签证,县公证局公证,并通过县林业局登记和县农委登记,颁发了林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多年来通过本公司(10年前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治理和综合开发,昔日“兔子不拉屎”的荒滩,变成了今日的绿色生态园。因为,此地块,位于国家五A风景名胜区傍,高速公路出入口边,交通便捷,故该乡政府于2010年将此地规划为旅游产业园区。为了低门坎招商,该乡政府(包括县政府),欲将与我中止承包合同。理由是:我个人公司投资有限,不利于地方发展和旅游规划的实现。给我们公司的补偿:欲按征收土地的补偿规定,给予地面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加上一点利润。 如果按地方政府的补偿,我们得到的补偿费还不到实际投入资本的五分之一。 我们认为,为了地方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应该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不是中止合同。转让费由被受让人与本人进行协商。转让费由前期实际投入+资金成本(利息)+应得利润+未来60年的使用权的价值来确定。 我们应该怎样维权,我们的思路是否在法律上找到依据。请赐教。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情形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