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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3年看守所羁押5年了超期了2年怎么办? 看守所超期羁押

法院判决3年看守所羁押5年了超期了2年怎么办?看守所超期羁押

判决书下来时我以尽在看守所超期羁押了刑期的两倍,找一审法院不于赔偿。

给你找个政法大学教授的问答你可以看一下:http://www.china/chinese/2003/Aug/386744.htm。超时羁押现象客观存在,但是公检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漏洞来规避,因此我国”法律上“的超时羁押基本不存在,至于之前公安部清理超时羁押案件,这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记者:按一般理解,公检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最长期限是多长?

  洪道德:刑诉法第124条、126条、127条规定,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公安机关可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的基础上延长4个月,再加上逮捕前的最长时限37天的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限是8个月零7天。公安机关侦查完结后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期限为1个半月,这1个半月内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在押。所以正常情况下羁押最长时限为9个月零22天。

  记者:公诉前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羁押四年或五年,甚至更长,你认为这么长时间一定算是超期羁押吗?

  洪道德:不一定。刑诉法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羁押期。刑诉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而此前羁押的时间不算;刑诉法第13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而对于改变管辖次数的限制却没有明确。所以,这些规定都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很长。

  记者:法律对于羁押有没有时间上限?

  洪道德:刑诉法和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羁押的最长时限。

判了三年,在看守所待了11月,还有2年可以减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减刑,只不过起始时间有先后。

  三年有期徒刑的按规定最多可以减一年六个月。

刑事案件中超期羁押怎么办,羁押的期限是多久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

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扩展资料:

超期羁押的类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判刑五年。在看守住了三年,看守的三年能减刑吗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