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是看普通税率还是最惠国税率? 普通税率和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的区别是什么?
1. 正常进口关税通常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应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二者的差幅往往很大。通常情况下,正常进口关税指的是最惠国税。
2.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进口商品时,关税采用的是最惠税率还是普通税率
按照征收目的分类
1、财政关税
(Revelque Tariff)
:指以筹集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
的而征收的关税。财政关税的基本特征是对进口产品与本国同类产品征收
同样的税,或者征收的关税既不引导本国生产该种产品,也不引导生产能
转移该种产品需求的代用品。财政关税的税率一般比较低,由于低关税有
助于外国大宗商品的输入,而大量输入外国商品正是增加关税收入的主要途径。
2、保护关税(Protect ive Tariff):指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由于关税构成进口货物的成本,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会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削弱它与国内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竞争力,从而有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生产。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保护关税成为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二)按照关税征收标准和方法分类:
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差价税和季节税等。
1、从价税(Ad Valorem Duties):指以货物价格为计征标准而征收的关税,是最常用的关税计税标准。
2、从量税(Specific Dut ies):指以货物的计量单位(重量、数量、体积、长度)作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一种关税。
3、复合税(Compound Dut ies):指对同一税目的货物同时采用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标准而课征的一种关税。
4、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指在海关税则中对同一税目的商品规定有从价标准和从量标准征收税款的两种税率,在征收时可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计征。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基本原则: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在物价下跌使用从量税。
5、滑准税(sliding Duties):指对同一税目的商品按其价格的高低,设定不同的税率,进口货物按其价格水平所适用的税率课税。这一概念下文中再详细分析。
6、差价税(Variable Duties):又称差额税,其税率是按照进口货物价格低于国内同类货物价格的差价额来确定的一种进口关税。
(三)按照货物来源的国别(地区)不同分类
1、普通关税(Common Tariff):也称一般关税,是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优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其税率通常较高。普通关税还是用于未签订最惠国待遇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关税。
2、最惠国关税(Most—faVOI‘ed—nat ion Treatment Tariff):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0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我国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其税率通常比普通关税税率要低,但高于特惠关税税率。这说明,最惠国关税也不是最优惠的关税,而只是一种非歧视性的关税待遇。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要低,税率差幅则往往很大。例如,美国对绸缎进口,最惠国税率为11%,普通税率为60%。
3、协定关税(Conventional Tariff)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用缔结条约或贸易协定的方式,相互给予某种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中非协定的缔约方,不能要求根据最惠国待遇享受贸易协定缔约方享受的待遇。各个不同协定的缔约方也不得享受其他协定缔约方享受的优惠待遇。
暂定税率与最惠国税率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暂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低。
暂定税率一般用在关税方面:
根据中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政策制定关税暂定税率。
关税暂定税率是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但只限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出口的部分资源性产品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这种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订,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征税。
最惠国税率是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
国家关税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暂定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有利于进口某些急需产品,促进经济发展。
特惠税率和最惠国税率
(一)最惠国关税。是对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国家实行的关税。最惠国关税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关税税率低,但这种关税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了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二)协定关税。是指一国通过与他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共同制定的优惠关税,一般比最惠国税率低;在条约或协定有效期间,未经缔约国一致同意,税率不得自行更改或废除。
(三)特惠关税。是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四)普通关税。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关税税率征税。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更高。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极少数(一般是非建交) 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