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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在复核死缓执行案件中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可以依法改判而不是必须发回重审呢?(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缓)案件时,如果发现原判决认定错

高院在复核死缓执行案件中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可以依法改判而不是必须发回重审呢?(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缓)案件时,如果发现原判决认定错误或证据不足的,应当 ( )。)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缓)案件时,如果发现原判决认定错误或证据不足的,应当 ( )。

选A,不选B,查清事实不是法院的职能,而是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事情.

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复核处理: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

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不是针对死缓,是针对死刑立即执行的犯人

关于死缓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检察院抗诉,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太轻,能否直接改判死刑?

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量刑不当的,可以改判。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为何中院判死缓两年执行报高院批准的案件是一审案件,而不是二审案件?

首先,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院了,而不是高院批准。

再有,这个一个审批程序,不是刑诉法规定的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