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哪个律师比较专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不构成。因为协商解决争议的约定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因为中方当事人没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提出异议,仲裁庭可以依据应当适用的仲裁庭规则继续进行仲裁,做出仲裁决定;中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仲裁程序并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和最后裁决。
2、应该。因为该裁决符合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3、应当承认与执行SCC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中方当事人只有在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才能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1)仲裁协议当事人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存在着某种无行为能力者,或该仲裁协议依照当事人所选择适用的法律为无效,如未指明应当适用的法律时,依照裁决地国家的法律为无效者;
(2)当事人未得到指定仲裁院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陈述其意见;
(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无此协议,与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不符;
(5)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业已经裁决地国家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
此外,如果我国法院认为,裁决事项依据我国法律为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或者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者,也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鉴于本案裁决不存在上述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由拉尔斯。罗莫先生、柯恩教授和吉里斯一怀特先生组成的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符合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 6 9条的规定,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什么不同。
外国判决可以直接找我国法院,也可以找外国法院求我国法院。
外国仲裁只能直接找我国法院。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怎样才能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民事诉讼法作了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目前,国际上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即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声明,将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限定在缔约国之间商事范围之内,即:
????????????????1.只承认和执行在公约的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而对任何缔约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则不能依照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2.只承认和执行属于商事(包括契约和非契约关系)的仲裁裁决,即因合同或者侵权而产生的经济方面的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只有存在公约第五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公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被要求执行裁决的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关主管机关有权拒绝承认及执行:
????????????????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2.该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申辩;
????????????????3.裁决的事项不符合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或者在无仲裁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
????????????????5.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拘束力,或者裁决已被仲裁地国家的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停止执行。
????????????????公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主动地拒绝承认和执行:
????????????????1.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争议的事项不能用仲裁方式解决;
????????????????2.承认或者执行该裁决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
????????????????我国有管辖人民法院,在接到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裁决进行审查,对不具有该公约规定的拒绝的情形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否则,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
????????????????对于非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互惠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