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与本案无关,请求赔偿伍仟万元您是否支持维护合法权益?请指示!(法律案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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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女友元旦在某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肖某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肖某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肖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200元。
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对于肖某因免费酒水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酒店虽然为肖某提供了服务,但酒水却是免费的,客户因此造成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理所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至于客户损害既成事实,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肖某接受新郎李某的宴请,到某花园大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肖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本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肖某在某花园大酒店参加李某的婚礼,并享受该大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肖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铁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法院合议庭在经过认真的审理之后也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花园大酒店在限期内赔偿肖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发现与本案无关的违法问题应怎么处理
法院发现与本案无关的违法问题,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拘留、罚款等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有法律依据吗?
法院有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既然人民法院认定购买住房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本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然构成欺诈,那么适用第49条没有问题,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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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透析:
首先,我们来分析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已经明确了产品缺陷的规定。因为前面朋友已经把法条全家都搬过来了,我这里就不再进行描述。规定合理的危险(含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合理危险导致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如电可以触死人、农药可以毒死人、药品的无法避免的副作用等。
其次,我们来分析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销售者没有过错的话,并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即已经确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销售者没有任何的现实责任,他也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只不过他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的高压锅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虽然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但是赵家还是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三,我们分析销售者的免责事由。在类似这样的案件中,应当根据产品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分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对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如果是因产品不符合该标准(即质量不合格)具有的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销售者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二是,因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的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如果该缺陷是销售者导致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免责事由,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缺陷不是销售者导致的,销售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处于产品试用期的高压锅,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销售,使他人的人身造成危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的销售者不存在免责的情况。
第四,我们来分析商家所辩解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中,那份商家的辩解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把产品缺陷所造成的后果想象成最小程度,即不会造成人身伤亡。而现实中的造成人身伤亡,仅仅给两倍产品价款的赔偿显失公平。即使合同中存在部分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高压锅造成赵家儿媳死亡的后果,应当受到该条款的保护。即赵家可以请求撤销这份合同。
最后,我们来分析,如果赵家不请求撤销该合同时该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合同成立有几个要件,自愿订立,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商家辩解的该合同符合这几个成立要件。如果赵家不请求撤销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即赵家可以向高压锅销售者请求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1.赵家可以向商场要求承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商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赵家既可以请求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