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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贪污受贿罪和拐卖儿童罪不会危机人类生命安全也会判死刑?(拐卖儿童的的人为什么不判死刑震慑犯罪分子呢?)

为什么贪污受贿罪和拐卖儿童罪不会危机人类生命安全也会判死刑?(拐卖儿童的的人为什么不判死刑震慑犯罪分子呢?)

拐卖儿童的的人为什么不判死刑震慑犯罪分子呢?

现在网上很多人都要求对拐卖儿童者判处死刑,但也有很多人反对。具体内容不说了,但从反对判处死刑和支持判处死刑的人表述理由上可以看出。支持判处死刑的人一般口气愤慨,感同身受。可以看出他们社会地位一般不高,很有可能与被拐卖家庭处于同等或接近阶层;

另外,反对判处死刑者一般口气冷静,张嘴必称法律,如(江西红尘客人),此类人等自视颇高,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孩子车接车送,不会遭遇此等下等人的危机。

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当他们屁股和小民不坐在一起的时候,你又怎么能希望他们理解小民的痛苦。什么过量量刑会导致儿童受害?那贩毒还没拐卖儿童危害大呢,至少吸毒是自愿的,个人的。

但我也不看好法律会改变,因为很多既得利益者天然对由下而上的改变有所恐惧。

拐卖儿童罪为什么不判死刑

罪刑法定。犯罪刑罚是由我们刑法规定的。死刑是最高刑,处罚时会很谨慎。

拐卖儿童为什么不能判死刑

贩卖人口罪?应该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吧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

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陡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犯罪是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为什么拐卖儿童判刑中没有死刑?

刑法已规定了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根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24条、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第25条、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26条、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第27条、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第28条、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第29条、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第30条、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