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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间到期,但因对方原因数量未执行完,如何处理?(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款项未结清的如何处理?)

签订合同时间到期,但因对方原因数量未执行完,如何处理?(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款项未结清的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款项未结清的如何处理?

在实际法律工作中,我注意到很多合同往往喜欢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如“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那么问题是:若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合同款项还未结清、款项未付的话,如何处理呢? 我的意见如下: 第一,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失效,双方均没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合同法允许并尊重当事人对合同期限进行约定,包括生效时间和生效时间。双方约定有效期限后,双方均对合同履行时间有了预期和判断。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合同自然终止,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91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但有例外,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且合同双方仍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义务。 但对很多合同来说,合同的履行并非按双方原先设想的时间点按部就班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很多时候,有效期限届满后,双方原定的技术服务等项目并未完成,或项目虽已完成,但双方并未对最终合同款项(考核款、验收款等)进行确认,一方仍有部分款项未向对方支付等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一方仍应遵守以下义务: (1)诚实信用原则下的法定从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92条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即双方仍有义务按照原合同约定对合同款项进行结算,并支付合同款。 《合同法》第98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总结:虽根据笔者观点,合同约定有效期届满后,因该合同产生的款项,双方仍有义务结算和支付。但实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仍会不可避免的会对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产生争议。因此,笔者建议:不建议合同约定有效期限。若双方能对合同履行截止期限作出有效判定,“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