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恩爱算不算故意伤害,强奸chu女,导致chu女mo破裂算不算故意伤害,用从重处理吗?
关键看他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如是则不构成犯罪.
强奸:女性没有做好性准备,不够湿润,干涩,插入后会疼痛并且擦伤…
强奸罪 一般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一般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加重情节,情节加重和严重后果是指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二人以上轮奸,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强奸妇女多人这些.还有,你说的女生我不知道是不是满了十四岁,如果没有满十四岁是奸淫幼女罪,从重处罚 这是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果说是追究民事责任,则是承担赔偿责任
算强奸,不是志愿的
秀恩爱算不算故意伤害
谈恋爱怎么能算伤害人呢,两个人彼此喜欢在一起是很开心的事情呢!
想让你吃醋吧,并且告诉你说“我很抢手:)
算的,虐死单身狗了
离开他!!报警,告他伤人罪、恐吓罪..要不找我,非给他一点教训不可!
结果加重犯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刑法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主张.马克昌教授认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不能脱离刑事立法实际;鉴于有些国家的刑事立法规定有基本犯为过失.
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在构成特征上都是基本犯的加重处罚规定,都由刑法分.
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都需要法律明文规定 试看02司考真题卷二第43题参阅: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
例如:故意伤害的,应当承担3年有期徒刑,但后被害人死亡了,判处10年徒刑,这种就属于结果加重.强奸的,应判处3-10年有期,但发现有轮奸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这种就是情节加重.
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的一罪
转化犯即可是法定的一罪也可以结果加重犯的说法是错误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是刑法学中各自独立的两种理论范畴,因而主张以结果加重犯取代转化犯的观点不可取,它们的界限应从其结构上加以区分:1. 是否要求基本行为具有产生“重结果”的危险性;2. 基本行为与“重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非平行”特点;3. 行为人对“重结果”的认识是否超过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以上三点,如果肯定,就是结果加重犯;反之,就是转化犯.正因为如此,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未遂考察的基点各异,即前者在于转化罪,后者在于基本犯;而且,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共犯判断的标准也存在差别,即前者是意思联络,后者是预见的可能性.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
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刑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定从重处罚,是刑罚总则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从其内容上看,从重处罚应该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的. 而结果加重犯,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个人认为其是刑罚分则中对具体犯罪情形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个案,是个案中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判处.
刑法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