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公平不公还怎么办,纪检委受理拆迁补偿不公平案件吗?
拆迁过渡安置费是指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为过渡费.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过渡安置费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节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到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你要确定你是否签订了补偿协议?如果在签订,那就是需要撤销该补偿协议,或者确认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向法院起诉.如果针对于不公平的补偿协议,你还没有签字,那么就不要签字了啊,可以请律师帮你打官司,找到对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点,然后促成谈判,针对你个人签一个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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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
拆迁不公平不公还怎么办
是觉得补偿不公平还是其他方面?
“反悔”一词太过主观.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如果不公平不合理,那也需要看在法律层面上,协议是否存在可撤.
你可以报警,或者找媒体!
拆迁赔偿公开
征地公告一般是针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张贴于被拆迁范围内即周围较为醒目、易于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对该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虽然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应当同时公告,但是对于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不少于30日,即公开时间是不少于30日.
征地的拆迁信息应当是主动公开的,你先上政府网站查找一下,如果没有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根据住建部,建房〔2012〕84号 三、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中央强拆房屋举报电话
你好:请登录该网页查询:http://legal.gmw/2015-01/04/content_14382678.htm
您好好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您所遇到的事情,您首先需要到你当地房管部门去了解拆迁相关事项,如果是规定期限需要拆除或者是你所建造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的话,投诉效果甚微.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未按规程强行拆除,给您和您的家人带来不便的话,您可以拨打114查询当地信访办的电话,对其进行投诉.信访办会根据您所提供的材料对其调查受理的! 谢谢参考
总机:(010)58123114
房屋征收不合理找谁投诉
一、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的.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您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是否办理拆迁许可证,以及拆迁安置方案,这属于典型的野蛮拆迁.也可以到本地政府投诉,要求公示方案,这是非常正常的要求.
一、如果你和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还没有政府的拆迁裁决:可以到拆迁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
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投诉
信访办,拆迁办,纪委,如果都管不了可以去法院起诉政府,觉得麻烦的话可以直接在小程序诉求马上办上面吧这个问题提出来,政府领导就会看到,到时候会安排相关的人员再讨论这个补偿问题的.
一、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的.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