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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怎么解释?这个法条不是针对动产的吗?动产不是不需要登记吗??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

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怎么解释?这个法条不是针对动产的吗?动产不是不需要登记吗??

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抵押物转移,对于善意取得该物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无权追偿.

未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且均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不是针对的是不动产吗,但是为什么讲到抵押权的设立时,又提到了动产.

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但是一般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就生效了,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

为什么动产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不必.

1,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的物品,在没有经过物品所有权人的同意,是不允许使用的. 2,当债务人不履行(以及通知后依然没有履行债务) 那么 权利人不能得客体对象的所有权,这是法律禁止的,但权利人可以变卖这些物品,或经债务人同意,取得所有权.

动产抵押未登记是否可以对抗法院的执行

1、“”:不可以.(1)动产抵押,不登记也有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该物抵押后又取得对该物的权利.依据是:.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啥意思呀?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用财产变卖以后可以优先享受偿还的权力

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但未办他项权证,有优先受偿吗?

如果没有其他权利再房产上已经办理的抵押权是可以优先受偿的.

抵押权、债权、物权变动的问题. 不需登记生效的动产抵押,未登.

此处指的是物权的变动效力,即抵押权的效力.1、未登记的情况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有效,物权变动.因为未登记的抵押权,对善意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2、已登记的情况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因为,双方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即为有效.因该物已经设定抵押,推定善意第三人应当知道其抵押,故其物权转移对抵押权人不生效.抵押权人得以其诉讼途径排除之.

已登记的抵押权可否优于留置权?也就是说抵押权在先(经登记).

留置权最优先,顺序应该是:留置权-质押权-质权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那如果质押权也经过登记了.

抵押是不动产,质押是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