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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主体问题?

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主体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是什么

1、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2、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4、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5、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如何理解

说白了就是告错人了。比如:A公司是你每天上班的地方,B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你与B签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被派遣的A公司工作,如果出现劳动争议,你去告A,那就属于主体不适格。你得去告B,也就是告劳务派遣公司,A只是承担连带责任。这么解释就明白了吧。

劳动仲裁纠纷主体确定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主体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二条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本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和变更被告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你可以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一定要在仲裁机构做出第一个裁定后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