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常理能解释强拆过程中贵重物品不赔偿吗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非法强拆几倍赔偿
因为非法拆迁行为导致的损失,申请赔偿是国家赔偿。这个赔偿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赔偿的是直接损失,只有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政府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关于执行拆除违法建筑中,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1,在农村(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制改正、罚款、限制拆除、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因此,除非该村书记与主任等人的行为是得到了乡或镇政府的委托协助拆除违法建筑,没有委托授权的,属于主体不适格。
主体不适格即没有拥有的合法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情形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一步讲,就算取得的乡或镇政府的授权,也要及时的通知被拆除人以及家属,在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若不在场,也要保存好被拆除人的财产以及物件,不要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因此,无论实施拆除的人或组织是否有拆除违法建筑的资格,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侵犯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方式来实施行为。因此,你可以向该村组织提出要求承担赔偿你所受损失的请求。
3,依据在于: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上述处罚或者强制措施的行政职权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局。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者行政赔偿判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