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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实发工资和个人社保,怎样倒推应发工资和个税?

已知实发工资和个人社保,怎样倒推应发工资和个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按上月的应发工资申报还是按上月的实发工资申报?

6月申报的应该是5月发放的工资,不是5月应发工资。我跟你的情况是一样的,我接手的时候就是这样,然后我去问税务局该怎么办,他们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就说这样肯定是不对的,然后又说,税法要求的是当月发放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前入库即可,你们提前一个月入库也没什么大碍,只不过当月发工资当月报税自己忙道点。

工资和社保的正确分录是什么?

工资和社保的正确分录如下: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银行存款

3.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计提公司负担社保,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4.支付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贷:银行存款

5.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以上是工资、个税、社保、公积金的会计分录,把所有的会计科目分成资产类和负债类。薪酬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凡是资产类的增加,就计在借方,凡是资产类的减少,就计在贷方;

凡是负债类的增加就计在贷方,凡是负债类的减少,就计在借方。

扩展资料: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