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 变更合同价款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时,应遵守哪3条原则
(1)若合同中已有同种价格,按合同中的该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若合同中只有类似价格,参照该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若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理价格,经监理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若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按合同有关争议条款处理。
事件1中造价工程师对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09版最新提出的概念,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提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有哪几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1)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合同变更应遵循哪些原则
(1)协商一致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定事由原则。即当事人单方依法变更合同的原则,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法定事由,主要是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去公平等情况,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基于此,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行使合同变更权,请求法院或者总裁机构裁判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