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了个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是什么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等。
被害人认为公安、检察机关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诉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后要干嘛?
准备开庭的事,你可以提出一定的经济赔偿的要求,要有理有椐(票据:看病的医药费,交通费等等)
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被害人在公诉案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5653837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等。
被害人认为公安、检察机关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诉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收到法院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是什么意思
可以参与案件诉讼,和检察官一起控告被告人,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