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什么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诉讼案件,分为民事、行政、刑事。 民诉: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诉: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诉: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这只是法律规定,实际执行中,除刑诉外,民事基本按标的额,行政按行政机关级别。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哪些?
1.现行《民诉法》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哪些民事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这个问题涉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是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除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其余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中的基层单位,他们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实践中,案件的发生地或者争议财产所在地,都是处在一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就地办案,使民事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