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怎么确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指定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法律规定的亲属担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问题
1,监护人中亲属之间没有顺序。
2,有配偶的话,其配偶不一定是监护人,但是其配偶却是法定代理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才需要指定。
办理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和需要哪些手续谢谢
流程:先是申请居住证,然后再申请户口。
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户口的材料
1. 申请入户人的入户申请书。
2. 申请入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因故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应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同时提供委托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入户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 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6. 申请入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薄》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 申请入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 申请入户人的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 申请入户人原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审批表、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 申请入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11. 申请入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 申请入户人在沪子女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13. 申请入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
14. 申请入户人的子女在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 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1)(2)二、注意事项: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由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该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户口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经上一级审批部门审核需继续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
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入户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的,应退回其申请材料,由申请入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请。
被批准在沪落户的人员统一登记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 的各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
五、由于对外省市入沪的户口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帮有时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敬请见谅。实在不行,给市长区长写信好了,有困难,找政府
转自他人
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以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