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 选民资格案件合议庭
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是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极短。无论什么时候立案受理,都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可不可以提起上诉
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简述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扩展资料
优缺点
权力集中、指挥灵敏、责任明确、减少扯皮,办事果断行动迅速、效率较高。
缺陷在于
由于一个人的知识、能力、经验、精力等毕竟有限,处理事务难免有思考欠周之处。虽然在现代领导体制中广泛地应用专家智囊机构,帮助领导者科学决策,但因领导者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因此并不能完全补上这一缺陷。
另外,主要负责人如果选择不当,还可能造成独断专行、滥用权力,从而出现营私舞弊,危害国家或集体的现象。
通常适用于权责明确、专一,而且机动性、技术性和时间性强的行政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首长制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独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