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行中国法典违法犯罪法办法制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2021
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在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法制史中,唐律以其形式的完备性、语言的精确性、技术的高超性占据重要地位,堪称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的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唐朝法制指导思想:(一)“德本刑用”,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强调法律宽简、稳定、划一,以利于执行和遵守。(三)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来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综观唐初的律典来看,它强调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法律作为一个阶级的上层建筑,但在其当时的社会中,刑罚仅仅作为辅助手段。同时,从唐律的内容来看,其以封建礼教为内容,法律仅是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
唐朝统治者在制定律法时,充分考虑了当时的社会政治局势,因此,它一方面是为了争取社会的更大支持,使社会早日恢复稳定;另一方面出于阶级统治的需要,对隋末的暴政予以废止。“宽简、稳定、划一”这一指导思想的贯彻使唐初的律法环境相对宽松一些,统治阶级的压迫使被统治阶级相对还可以承受,二者的矛盾冲突还有缓和的余地。另外唐律的“划一”,即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也对唐初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封建社会中,唐朝律典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否认的,但我们还要在客观分析后,从中发现其不足之处。封建社会的阶级政治意识、小农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结合,才形成了和前几朝代相比较为宽简、稳定、划一的法律。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要求它必须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与之相适应。因为经济的发展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而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影响,特别是当前我国的经济在这二十几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更新较快,不仅使民事法律、法规的出台显得相应滞后,不能适应现今社会,同时使刑事犯罪中的新类型经济犯罪增加,以致有权机关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因此,“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它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社会,如果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的社会环境,这种粗线条、一成不变的法律指导思想是不适应的。
唐朝统治者在立法时已经深刻认识到依法办事、奉法守法的重要性,因此产生了“严明法制,一断以律”的法制思想。这一法制思想对后世的立法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的目的都是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来巩固其上层建筑,维护其统治。在立法、守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中,唐朝的统治者虽然并没有将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看待法律从拟订到实施、执行的各个环节,他仅仅因“律令虽早已颁布,但是官吏们多不依照执行”,才提出了“严明法制,一断以律”的指导思想,“有良法,不等于有良好的法制”这一观念,当时的统治者也已意识到,但由于其阶级属性,使其无法去克服。现在我们的法制已经走过了这一步,因为无论是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过程中,如对司法有异议均可通过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获得救济。一部法律的实施是立法、守法或违法、执法几方面的统一的过程,而“严明法制,一断以律”这一法制思想就是我们经常所提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最早雏形。在一个社会中,某一行为是否犯罪,是否应受处罚以及对犯罪行为如何惩罚这些问题是法律能够得以落实的关键几步,当然法律制定是否公平、守法者的法律意识、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等外部因素这些软件建设也是起着重要的作用。
唐朝刑罚适用原则:(一)十恶重惩原则;(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三)其他刑罚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及矜恤老幼、残疾的原则;2、同居相陷不为罪的原则;3、自首减免刑罚;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5、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6、数罪并罚的原则;7、累犯加重的原则;8、类推原则;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在唐朝刑罚的三大原则中,对原则一所谓的“十恶”,也就是十种直接威胁皇帝人身、权力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封建信伦常关系的行为,它体现了保护统治者利益的功能。对于原则二,它则是为了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殊地位,唐律并在制度上以“议、请、减、赎、官当”等形式来保证该原则的实施,以达到对于犯罪贵族、官僚给予特别减免或适用特殊审理程序的目的。其他刑罚原则中的大部分如刑事责任年龄、自首、首从犯、累犯加重等原则对后世的法制思想方面大都有着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摘得一部分 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
把现代国家形式分为“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事实上,中国自进入奴隶社会起就逐步建立和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法律体系。自秦、汉以下,宋、明、清都有大律,且都有传承关系,“律”就是当时的法规,“律”也是约束社会的等级制度,起着约束社会各阶层人等社会行为规范。例如民间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强调了法的一致性;例中“借债还钱”、“父债子还”就约束人们的借货和金融关系;又例如“杀人偿命”就强调了一个人的生命不可以任由他人剥夺……等等。
而且中国是最早采用成文法的国家,法条之细密都以法条的形式予以明晰化,而不采用西方国家的不成文法,不以判例为判案依据,其核心要义就是为了避免枉法裁判。
同时民间,又以乡规民约族长祠堂公序良俗来约束底层民众社会行为,更普遍的以“道”和“义”来加以规范……
直至现代,中国的立法速度和法条细密程度可谓世界之最,但社会逞现枉法和蔑视司法的行为日益增多。这其中主要问题不是“法治”的问题,而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所造成。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能够解决,即使是立再多的法,也不能解决社会问题。
回到根本,“法治”的目的是什么?是在世界上树立一个向世界人民招摇成就的标竿吗?显然不是。法治的目的是规范全社会每个人的社会行为,引导社会向公平、公正、强盛、和平的道路上前行。遗憾的是,近年来我们看到的是所谓“法制社会”成了一个舍本求末追逐自身影子的目标。
而一些不良文人又打着“建立法制社会”的旗号,其目的是为了在社会上形成以利益集团为垄断的法律霸权体系,凡是这个利益集团的人犯罪就可以重罪轻判,他们的子女犯罪马上有人出来庇护辩罪和脱罪,他们以法律为工个指向性非常明显……,同时他们又以“法制社会”和“人治社会”相对立这个子虚乌有的框框来混淆视听,搞乱人民的思想,造成社会严重对立和不安。
法律从来都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敌对阶级的反抗并对其实行镇压的工具,只是这个工具有时候表现的很强硬,有时候又表现的很温柔而已。如果工农大众,无产阶级成了一个社会的被压迫者,也就同样将成为法律和这个“法治社会”的最终受害者。
我国行使违宪制裁权的国家机关是
我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吧。。
人大制定宪法,其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啊。。这个问题。。我国没有违宪制裁一说哦。。因为我国连违宪审查制度都没有。。。
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哪里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再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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