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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时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员工取得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照啥计征个税?

企业改制时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员工取得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照啥计征个税?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照什么税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这个国家有名文规定,请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改制职工拥有哪些权利?

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颁发的(2002)859号文件精神,在非主业单位就业的职工参加改制的办法是将职工将身份置换金交给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三年改制期内享受国家退税的优惠政策和母体企业的给与的优惠措施、享受不降底工资标准、参与年底分红等待遇。分红的办法将分红金额分成两部分:59%发给职工、剩余的50%分留在企业作发展资金用。

国企改制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求帮忙告知法律依据。

首先,法院的说法不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8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间省略).........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所谓民事纠纷,是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纠纷,你所表述的这种情况也属于其中一种,当事人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纠纷问题,是其自身的自由选择权。法院工作人员让你们去仲裁,我认为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省略)

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因此,我认为你们应先行确定,在当地国资委的指导下,原国有企业的改制的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是否与接收的民营企业约定了职工安置方案。?

如果说,有职工安置方案,并且安置方案中的内容对可以获得补偿金的员工范围进行了扩大,即改制时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可以获得补偿金。

那么该民营企业不履行职工安置方案,你们可以通过2种渠道解决问题。

第一、向当地国资委反应问题,请求其履行职责从中协调。

第二、向法院起诉,接收的民营企业不执行原国有企业与之形成的职工安置方案的约定。系违约行为,要求其履行约定的义务,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完全会得到支持。

对于法院要你们去仲裁,不用惯着,他们帮助解决民事纠纷是其法定义务,而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时你们的权利,只要你们提起诉讼,对方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最后提醒你一句话,并非所有公检法机关的人员说的话 都是真理,真理需要有司法支持。

忘了说了,有些法官认为 没有司法支持的诉讼解决不了或者难以解决,实际上是不对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句话的立法原则,就是对于在法院履行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职责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找不到法律依据的纠纷解决渠道提出了司法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国家政策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希望能帮到你

解答完毕

国有企业改制用国有资产给职工配股,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一、2009年注会《税法》教材434页原文: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0号
成文日期:20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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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三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