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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东盟属于邦联,欧盟不属于? 东盟和欧盟的区别

为什么东盟属于邦联,欧盟不属于?东盟和欧盟的区别

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1、二者含义不同

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等。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2、二者范围不同

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

3、二者的机构不同。

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4、二者的职权不同。

联邦的中央政府拥有实权,高于或平等于地方,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中央政府。

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法院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

参加联邦的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制定本州宪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领导下属各级政府。例如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

邦联的中央通常是名誉性的(如英联邦),或对地方控制有限的,如欧盟(通常作为协调机构)。

其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5、二者的国际交往不同。

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

扩展资料:

一、“联邦”和“邦联”的相同点

1、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

2、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总之,邦联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

二、“联邦”的特点

1、组织形式

联邦共和国的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并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几个社会连合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这个新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

2、选举立法

联邦和各州各有自己的政府班底和立法机构。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命州长或州级官员。州的立法虽然必须符合联邦宪法,但是联邦宪法保证州的领土与主权不受侵犯。两套平行的政府、分别选举产生,联邦和州之间又构成了一种制衡。

三、“邦联”的特点

1、主权仍在各自国家并有各自的政治。

2、中央权力需要靠各国支持否则政策无以推行;有些甚至没有中央机制,例如:独立国家国协。

3、邦联靠条约、政治、经济或军事组成,结构松散故容易因利害关系解组。

4、邦联盟国就算违反邦联中央法律也不致构成无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联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邦联制

东盟与欧盟的不同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

成员10个(截至2009年底):

  文莱(1984年)、柬埔寨(1999年)、印度尼西亚、老挝(1997年)、马来西亚、缅甸(1997年)、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995年)。

  总面积约446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6亿。

  观察员国:巴布亚新几内亚。

  候选成员国:东帝汶。

  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欧洲联盟(英文名称:European Union;法文名称:Union 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 ,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人口5亿,GDP16.106万亿美元。欧盟的宗旨是

  

欧洲联盟大家庭

“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欧盟的盟旗是蓝色底上的十二星旗,普遍说法是因为欧盟一开始只有12个国家,代表了欧盟的开端。实际上这个十二星旗代表的是圣母玛利亚的十二星冠,寓意圣母玛利亚将永远保佑欧洲联盟。欧盟27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

英国属于欧盟吗?为什么不加入?

英国加入了欧盟,但未加入欧元体系。是欧盟中少数几个未加入欧元体系的国家之一。

为什么倾销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不是所有倾销行为都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满足以下之一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销售鲜活商品

这类商品主要是指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肉品等。因为这类产品具有保险期短、易变质、易腐烂、销售时间性强等特点,所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同样构成低价倾销。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 、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季节性降价

季节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场需求随着季节变化而呈明显变动的商品,如服装、冷饮、电取暖炉等。一旦过了销售季节,其市场需求极少,还按原价销售,就难以售出。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也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如果采用降价销售,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甩卖,过季商品就能很快脱手,可以避免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而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处置措施。此外,企业基于客观原因而转产、歇业时,也需要尽快处理原有的设备、材料、商品等,在处理过程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假借适用例外的规定,而行低于成本价销售之实,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则应当认定为低价倾销。如谎称转产、搬迁、还债等,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来排挤竞争对手,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