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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闹掰后莫洛托夫有提及中国吗? 如果中苏没有恶交

中苏闹掰后莫洛托夫有提及中国吗?如果中苏没有恶交

中苏关系破裂后苏方要求中国偿还经济有什么中国的做法有什么

苏方要求中国偿还的经济主要就是要求中国偿还所欠苏联的一切债务,同时派回所有援助中国的科技人员。正因为这样,中国才会出现当时的粮食短缺的阶段,也就是老一辈人们常说是三两粮阶段。

当时的周总理的做法就是中国人民人穷志不穷,宁可中国人民勒紧裤腰带,也不欠你们的钱,之所以以后不久就出现了中国两弹一星的实验成功,世界都震惊了

这样苏联才改变对中国的看法

中苏两国没有断交,那么恶交后还互相设立驻华(苏)大使吗?苏联还有中国留学生吗?

不叫断交,应称为 中苏关系恶化 。因此,双方还是互设大使,苏联还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至于双方的大使肯定受到在驻国的冷遇在所难免,但根据 《维也纳外交公约》,外交官享有豁免权。因为两国关系恶化,两国一切交流几乎停滞,苏联撤走所有的在华专家,中国在苏联的留学生能回来的都尽量回国了。

这个是真的吗?根据中苏协议,二战后中国收回大连、旅顺,和满洲铁路(1946年),海参崴由苏联管理50年,19

这是瞎编的。造假者把伪造的内容加上所谓1945年中华民国与苏联签订的《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的名头中。应该注意到造假者伎俩非常拙劣,在这一份网络疯传的条约原文中,如王世杰根本不可能和斯大林对等签字,又如苏联人大到1988-1989年才成立根本不可能出现在1945年的条约中,因此一眼可断其伪。

1945年中苏之间确实签订有条约,但无涉海参崴、旅顺和满铁等内容,原文照录如下: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缔约国担任协同其它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它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它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议和约。

第三条,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它之援助与支持。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

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王世杰(签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莫洛托夫(签字)

为什么苏联之后不帮我们中国了??

苏联后来大国沙文主义思想占主导,要求中国同华约一起对抗美国,但是中国不想参与美苏之间的争霸,不同意,苏联因此与中国交恶,撤走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