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众议院与参议院的区别是什么? 日本参议院与众议院的职能
日本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是什么意思?
参议院-两院制立法机关中的上院,最高的立法机构。在政府中拥有最高审议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议会或理事会。
众议院-两院制国家的议会的下议院,有些国家称为第二院,众议院的议员人数是按各地人口多少的比例分配的。
参议院也叫上议院,众议院也叫下议院.实行两院制国家的议会都是由参众两院组成.上议院有权否决下议院所通过的法案,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或由国家元首指定,任期比下议院议员长,有的终生任职,也有世袭的.在英国,上议院又叫贵族院,因为上议院的议员大都是皇家贵族.美国,日本等叫参议院.也有国家实行一院制,只有众议院,如卢森堡.
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区别
参议院由各州自行选举,每州不论大小各选出两名参议员,现在参议院由100名参议员组成。参议院议长由美国副总统担任,但他只是主持会议,没有投票权,只有当投票结果为双方相等时,他才有权将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认为合适的一方。
每位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但每两年选举一次,每次选举要有1/3参议员被重新选举。从第一届选举时,就规定出有1/3是任期两年;1/3任期四年,1/3任期六年,以后就都为任期六年。
参议员的资格是必须年满30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9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州的居民。
众议院议员总数为435名,由根据人口密度划分的国会选举区选举各自的议员,保证每位议员的选区人口总数近似,不足一个选区人口的小州,起码也要有一位众议员。每十年经过人口普查,确定一次选区划分。众议院自行选举议长。
众议员任期两年。另外还有没有投票权的海外领地代表,包括华盛顿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和波多黎各。其中只有波多黎各的代表任期4年。
众议员的资格是必须年满25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7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区的居民。
两院议员除了议员工资外,不得接受任何政府部门的报酬和补贴,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的人,不得被选为任何一院议员。
众议院与参议院有何区别
:参众两院的区别:
1、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官员须经参议院。参议院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复选副总统。
2、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但弹劾案须经参议院审判。
3、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而众议院议长是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日本上议院和下议院有什么区别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在日本国宪法下,与参议院共同组成日本国会。 也就是说日本国会是由两个拥有各自的议决权的议院所组成,由这两个议院议决而形成议会一致的决议,这种制度被称为两院制.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国会作为立法机关,是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1993年起众院选举制度由中选区制改为小选区和比例选区并列制。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7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国会例会每年1月至6月举行,会期150天。必要时还可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
由于众议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认为较能忠实地反映民意,故相对于参议院而言众议院拥有较高的地位(众议院优越制)。内阁有权解散众议院。又,若众议院通过内阁不信任案(或否决内阁信任案)时,内阁若十日以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必须总辞。
两议院存在以下主要差别:
(1)组织上的差别:任期不同,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在解散时提前结束;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没有解散的规定。议员的人数不同,众议院共有议员500人,到期全部改选;参议院共有议员252人,每三年改选半数。议员当选年龄不同,众议院议员年龄要求25岁;参议院议员年龄要求30岁。选举区不同,众议院采取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参议院采取全国比例代表制和中选区制。
(2)权能上的差别:众议院相对参议院具有某些优越地位,第一,法律案的议决上具有优势,例如,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如果参议院否决或修改,众议院对原案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再次通过即成为法律。第二,预算的议决的优势地位。预算案首先在众议院提出,如受到参议院否决或修改,依法律规定应当召开两院协议会,在两院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或者在参议院收到众议院通过的预算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外30日内不能议决的,以众议院通过的预算案为国会的决议。第三,条约承认上的优越地位。关于众议院在条约的承认上的优越地位,准用宪法第60条关于众议院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的规定。第四,关于指定内阁总理大臣的决议的优越地位。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对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作出不同决定时,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或在众议院作出提名决定后,除在国会休会期间,在十日内参议院未作出提名决定时,即以众议院的决定为国会的决议。第五,根据宪法确定的众议院地位优先的原则,有以法律扩大这种优势的倾向。例如国会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临时会、特别会的会期两院一致决定;国会的会期两院一致决定可以延长。第13条规定,关于会期及延长的决议两院不一致时,或参议院不作决定时,由众议院的决议确定。再如,根据《会计检查院法》第4条第2项规定,关于会计检查官的任命,在众议院同意而参议院不同意时,准用宪法第67条第2项的规定,以众议院的同意作为两院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