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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国立法的独特创造? 列举我国古代的技术创造

什么是我国立法的独特创造?列举我国古代的技术创造

中国宪法有哪些独特性

宪法是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这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内容上具有根本性(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制定宪法方面,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通过或者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及修改宪法的复杂程序.这里要求掌握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立法解释(监督),司法解释(监督),特设机构解释(监督).

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中立法的创新和独特之处

以我从事交通运输管理工作37年,处理大小交通事故上千起的经验而谈,我认为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应改进的地方至少有:

1、道路设施不善引发的交通事故,道路设施主管部门的过错责任缺位;有时只有在事故责任双方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才被拉进来,成千上万的不到法院的事故都没有他们什么事,这是很不合理的。国家应该从事故处理条例等方面明确其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入到事故处理过程中。

2、交通管理部门过错责任缺位。如交通标志设置不善,事故多发地点的管理等引发的事故,往往就事故处理事故,有明显因果关系的交警部门的过错却因其自身是“裁判官”而被掩盖了。而且即使是打官司,上媒体,对这类的过错责任往往也是说说而已,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不公平。国家应通过立法改变这种状况。

3、因交通事故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例,法院判断事故责任的依据仅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诉讼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法院不予理睬。这也是不对的。因为只要是人,就不可能不出错。交警部门作出的错误裁决,除了可以向作出裁决部门的上级申诉外,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特别是关系到交警部门在事故中有过错的案例),可提请其他交通管理技术权威部门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这也是立法方面应创新的。

其他还有不少,我以前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许多都是义愤填膺而无可奈何的。以上三点应比较好理解而已。权当对你是否真要这些知识和内容的试探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具有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咱们中国的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但是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不能创制法律。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同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情况看作是极端任性。”

  《离婚法草案》----马克思

  请注意,马克思在这里使用了【臆想】这个词。这就是说明:法律的建立必须依据事实,立法者不能凭空创造。立法者必须根据社会的现实来制定法律,而不是闭门造车。

  问题中的【创制】一词就有凭空想象的意思。

  所以: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根据事实制定法律),不能创制法律(凭空想象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