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一条鞭法? 两税法
明朝张居正改革的一条鞭发的内容和影响?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鞭”或作“编”“边”。简称“条编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是明中叶以后赋役制度的改革办法。一条鞭法最早是内阁大学士桂萼于嘉靖九年(1530)首先提出的。后来,一些地方官员曾在江西、浙江、福建等地试行过。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改革,开始向全国推广。一条鞭法的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明神宗实录》)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赋役合并,化繁为简,即将各州县赋税徭役的种种项目统一编派,总为一项征收。(二)差役合并,役归于地,把过去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照地丁或丁粮派役。过去差役分三种:里甲(按户征派)、均徭(按丁征派)、杂泛(临时征派),现在三种差役合并,全部折成银两缴纳,同时将一部分差银摊入地亩,即“量地计丁”,派役时既按地又按丁,或丁六粮四,或丁四粮六,或丁粮各半。这种既量地又计丁的派役办法,是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三)田赋征银,官收官解,除国家必需的漕粮缴纳实物外,其余部分折成银两缴纳,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把银两全交官府,由政府开支,用于购粮或雇役等。一条鞭法的推行,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一条鞭法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如白银代替实物税,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输银可以代役,农民有了更多的生产时间,国家相对减弱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条件;部分户丁银摊入地亩,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等。但是,张居正死后,一条鞭法只在河南、山东、陕西等地继续推行,其他地区未彻底实施。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摊丁人地”,是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明朝中后期实行的一条鞭法,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但未普遍推行。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为了保证丁税征收,掌握人口实数,清廷实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政策。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廷颁布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以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人丁2 400万作为基数固定人口税,以后人口增加不再加征,这为国家人口的繁衍和雍正时期赋役改革提供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四川等省开始将丁银并人田赋。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丁银摊人地亩征收,得到雍正帝的支持。此后遂在各省普遍推行,乾隆时推行全国。摊丁人亩即丁随地起,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而把固定下来的丁税摊到地亩上,具体办法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每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摊丁人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是赋役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条鞭法的内容、意义(尽量简要)
主要内容;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
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
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历史意义:
积极意义
1、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得到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2、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3、降低了课税成本,增加了朝廷赋税收入。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官府直接把赋役清单发给各户,各户直接把赋役交给官府,去除了里长和粮长的重役及痛苦和拘私舞弊、耗损公粮的弊端。
由于以银纳税比以实物纳税运输轻便,使得赋役的缴纳、运输等也非常方便,节约了税收征纳成本,既提高了课税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课税的经济效率。
4、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消极意义
一条鞭法虽有其进步意义,但它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仍然是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服务的。它的实行是为了整理封建政权的财政。一条鞭法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政策,是含有专业主义政权和豪种地主斗争的性盔。但是这个“改良”和“斗争”也是极其微弱的,连对当时豪绅地主优免权也要“除外”。
1、南橘北枳
一条鞭法是江南地区百余年各种赋役制度改革的结果,其自身带有很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将地域性色彩强烈的地方政策,一成不变地推行全国其他地区,必然因地域环境差别、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官员维护本地区及本阶层利益而进行阻挠等因素引发矛盾,而这种矛盾直接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2、额外增派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并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当地政府在一条鞭法之外另行增加徭役赋税,扰民非常厉害。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
3、火耗问题
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熔铸碎银的实际火耗为平均每两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实际征收的火耗往往高得多,每两达二至三钱,有时甚至更多。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
4、银贵谷贱
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在交税的时候会将谷物等产出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
扩展资料
实施过程
1、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
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2、开始试行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
3、推行全国
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溢额脱漏,并限三年完成。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征税田额增三百万顷。在这个基础上,于万历九年(1581)采用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4、鞭外加派
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不久,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后官场腐败更加严重,诸弊丛生。最严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饷”加派。上行下效,“三饷”之外,鸭饷、牛饷、禾虫等饷也堂而皇之的出现。至此,一条鞭法破坏殆尽。
实施结果
据史料记载,自正德以来太仓银库的收入总数,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正德初年149万两,嘉靖十一年(1532)243万两,嘉靖二十八年295. 7116万两,隆庆元年(1567)23万两,万历五年(1577)435. 94万两,天启时327万余两。
一条鞭法的实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缓和了政治危机,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给处于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线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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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银”和一条鞭法
清朝的赋税制度。康熙时,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叫“地丁银”制度。这种赋税制度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削弱,赋税负担也比过去较为均平。
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有何利弊
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实行,至少有四大益处:一是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二是“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三是“一条鞭法”的推行,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杜绝苛捐杂税的作用,嘉靖、隆庆时期的财政危机有所好转,“海内殷阜”,“帑藏充盈”,使得明王朝政治衰落的危局也看似有所缓解;四是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至少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足: 第一,“一条鞭法”限于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建设的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拥有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
第二,“一条鞭法”的推行,大大的延续了明王朝的生命力,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使得当时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开始探讨的重商政策和重开海禁等打算都不了了之了(初步好转的经济形势掩盖了继续实行其他政策的必要性);
第三,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从最初的“立竿见影”摆脱不了最终“全线溃败”的境地。其原因何在?这里牵涉到一条经济规律----“黄宗羲定律”,它指的是从唐代的两税法,到明代的一条鞭法,再到清代的摊丁入亩,历史上中央归并税赋、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往往是从“向来丛弊为之一清”到渐渐失效,从“轻徭薄赋”的初衷遥遥导向“官逼民反”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