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程序是哪个 保险合同变更案例
保险合同如何变更,保险合同的哪些内容可以变更
一、保险合同如何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
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是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根据需要而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延长或缩短保险期,增加或减少保险金等;另一种是当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变更合同的内容时,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更改合同的某些条款,否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合同的哪些内容可以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可以变更的内容有:
1、被保险人地址;
2、标的数量;
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保险期限、金额;
5、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怎样变更保险合同
众所周知,签订任何合同都是双方之间的自愿法律行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在保险合同中。但保险合同是否签在同一地点?当我们面对保险合同的变化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般分为两部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在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中,又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下面我们从财产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两个方面解释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合同主体受益人的变更。
一、人身保险合同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在人身保险中,因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遗体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因此,在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更改被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只要新被保险人拥有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且愿意并且能够支付保险费,人寿保险合同就可以转让,但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但是,如果保险合同是基于死亡保险金,则必须在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下更改保险合同。
受益人变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由受保人指定为被保险人,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时更改受益人,但被保险人在更换受益人时必须同意被保险人。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二、财产保险合同变更
财产保险,由于出售保险财产、转让、继承和其他法律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导致保单持有人变更或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将涉及保险单的转让。有两种不同的方法:
1、允许保险单随着主题的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移。
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保险主体的转让自动更改,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保险公司的同意。如果货物被运输,保险单可以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自动转移。
2、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对于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件,保险主体的所有权转让后新业主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是否可以成为新的被保险人,有必要调查决定是否可以将保单转移给新的业主。因此,保险单的所有权转让不能自动转移保险单。一般而言,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单进行评判和认可,转让有效。因此,在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之前,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否则,保险合同将被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多保鱼提醒: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形式完成。这是大家在对于受益人变更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情。
保险合同内容怎样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